[{"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2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撥開的木棒反彈打中乙的頭部，造成乙受傷。甲、乙兩人可能會負何種刑事責任？",{"A":16,"B":17,"C":18,"D":19},"甲為無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甲為無罪，乙亦無罪","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傷害既遂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遭受攻擊時的本能撥擋行為，對第三結果有無過失，以及重傷故意未生重傷結果時的論罪。\n【正解理由】乙以重傷故意持木棒猛擊甲的頭部，已著手於重傷行為的實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僅受手指骨折，未生重傷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7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乙因此成立重傷未遂罪。至於甲，其閃身撥開木棒是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動作，對木棒反彈打中乙一節，欠缺故意，亦無違反注意義務可言，不成立犯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在遭受猛擊的當下為本能撥擋，難認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n(C) 乙已著手於重傷行為的實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本選項認乙無罪並不正確。\n(D) 乙主觀上具有重傷故意，其行為落在重傷罪的未遂類型，不是傷害既遂的類型。\n【涵攝步驟】先處理乙：主觀上是重傷故意，客觀上著手持木棒猛擊頭部，結果僅生手指骨折而未達重傷程度，對應重傷未遂。再處理甲：客觀上撥擋木棒導致乙受傷，主觀上對乙的受傷既無故意，在遭受攻擊的情境下也難認違反注意義務；無論定性為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結論都是不成立犯罪。\n【記憶點】本題乙的責任由主觀的重傷故意決定；甲的撥擋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無論走哪一條路都不成立犯罪。","【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與第 284 條在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即為修正後版本，第 278 條與第 25 條則維持原有文字。\n【要件拆解】本題有兩條線要分開處理。乙這一條線是主客觀不一致的典型：主觀上的故意射程及於重傷，客觀上只發生普通傷害的結果。依故意所及的範圍論罪，結果未發生即為未遂。甲這一條線則要走完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檢驗：先問有無故意，甲並無使乙受傷的認識與意欲；再問有無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照第 14 條第 1 項的過失定義，可以看出兩者都要回到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與注意義務，而甲是在遭受猛擊的當下作出本能反應，難以課予預見木棒反彈軌跡的注意義務。\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條分別對應過失與故意的傷害，並列於此，供對照本題甲與乙各自落在哪一格。另甲自己手指骨折是乙攻擊所生的結果，自傷的部分本身不構成犯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撥擋改成主動追擊，測驗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也常把結果改成乙因反彈而失明，測驗重傷的認定標準與加重結果的歸責。\n【實務見解的位置】甲的撥擋究竟落在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還是根本不該當構成要件，兩條路都會導向甲無罪，本題只要求得出無罪的結論，不必在兩條路之間作選擇。本題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甲手指骨折是乙的攻擊所造成的結果，這個結果對乙而言只是普通傷害的程度，並未達到重傷。正因為結果沒有達到主觀故意所指向的重傷，乙的責任才停在未遂這一格，而不是掉回普通傷害既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26",26,"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28",28,"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25",25,"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29",29,"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24",24,"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45,"number":46,"stem":70},"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id":49,"number":50,"stem":72},"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75,178944544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