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301-02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兩人在家中聊天時，乙突然心臟病發昏倒在地，甲想起年幼種種，竟未作任何救援而離開現場，乙因無人救援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心臟病突發的乙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甲依法對乙負扶助義務","甲對乙構成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罪","甲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不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扶助義務者的遺棄罪與無義務者遺棄罪的分工，以及阻卻遺棄罪責事由的適用。\n【正解理由】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甲是乙的獨生女，對乙負有扶養義務，其不予救援而離去，行為態樣落在有義務者遺棄罪，而不是無義務者遺棄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該項所處罰者，依其與同法第 294 條第 1 項對照而來的體系解釋，限於不負扶助義務之人的遺棄，與甲的身分不合，選項 (C) 因此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乙心臟病突發昏倒在地，已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該當無自救力之人。\n(B) 正確。甲為乙的女兒，依民法親屬編對乙負有扶養義務，屬於依法令應扶助之人。\n(C) 錯誤。甲既負扶助義務，其行為對應的是有義務者遺棄的類型，而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的無義務者遺棄。\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乙曾將甲販賣予人蛇集團，甲因此不罰。\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無自救力之人，對應心臟病發昏倒的乙；第二個要件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對應甲身為乙之女的扶養義務；第三個要件是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對應甲未作任何救援即離開；三個要件齊備後，再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的不罰事由，本題落在該條第 2 款而不罰。\n【記憶點】有沒有扶助義務，決定本題走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還是第 294 條那一格。","【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是民國 99 年增訂的條文，立法者考量到被害人先前對扶養義務人施加侵害的情形，設下四款阻卻遺棄罪責的事由，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即為增訂後的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與第 294 條則長期維持其分工架構。\n【要件拆解】遺棄罪章以行為人有沒有扶助義務為分界，切成兩條軌道。《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也處罰消極的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法定刑並高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本題甲的行為正是消極不作為的類型。\n【易混淆條文對照】阻卻罪責的部分要看柱句所限定的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柱句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柱句已經把適用對象限定在依民法親屬編負義務之人，換言之這個不罰事由只對有義務者遺棄罪有意義，把它套到無義務者遺棄罪上是沒有著力點的。這也是本題把 (C) 與 (D) 併列在一起的設計用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以父母遺棄嬰兒、子女將失智父母棄置醫院等情形出題，測驗義務來源的認定；也常改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各款的事實細節，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該條各款所對應的侵害態樣與判刑門檻。\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各選項的分辨大體可以從條文字面得出，但有兩處需要條文字面以外的依據：一是甲對乙的扶養義務來源，該義務規定在民法親屬編，本題只需確認其存在即可；二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限於不負扶助義務之人這一道限制，第 293 條第 1 項本身並未寫出，它是與同法第 294 條第 1 項對照而來的體系解釋。另外可以留意的是，本題的 (C) 與 (D) 兩個選項其實互相牽動：如果甲真的落在無義務者遺棄的類型，阻卻罪責的事由就沒有適用餘地；反過來說，(D) 選項既然成立，也就反證了甲是依民法親屬編負義務之人。兩個選項讀在一起，答案會更清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301-027",27,"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301-029",29,"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26",26,"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25",25,"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31",3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id":45,"number":46,"stem":70},"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id":49,"number":50,"stem":72},"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75,178944544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