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29",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為對象，發言怒斥：「BELLEEAU 是垃圾，是不入流的傢伙，更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乙知悉以上情事後，以手機拍下證據，向地檢署提告，依實務見解，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咒罵的對象雖然是帳號，但因該帳號可連結至乙，故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甲在公開討論區咒罵乙為垃圾及不入流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甲在公開討論區指出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罪","就本案例，甲之留言無刑法第 311 條不罰規定之適用","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分界，在於言論是抽象的價值判斷還是具體事實的指摘。\n【正解理由】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說的事，指的是具體而可受證明真偽的事實。甲所稱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一語，依實務見解屬於對他人品格的抽象評價，並未指明具體的人、時、地與情節，難以認定為事實的指摘，選項 (C) 因此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實務見解，被害人是否特定不以真實姓名為必要，帳號既可連結至乙，名譽權的主體即為可得特定。\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公開討論區以垃圾、不入流等語辱罵，屬於公然為抽象的貶抑評價。\n(C) 錯誤，理由如上。\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規定：「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甲的留言出於爭風吃醋的私人恩怨，難認係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適當評論。\n【涵攝步驟】第一步問言論的性質：垃圾、不入流是評價性用語，偷別人女友的壞人同樣是對品格的概括評斷。第二步問誹謗罪的客體要件：該罪要求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本題的用語未具備可驗證的事實內容。第三步問阻卻事由：甲的發言動機是私怨，不符善意適當評論的要件。\n【記憶點】罵人是不是誹謗，先問那句話能不能被拿去查證真偽。","【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至第 312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前後均維持題示版本的文字。《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的柱句沿用舊有體例寫成左列，這是條文未經整編所留下的用語，閱讀時等同於下列。\n【要件拆解】妨害名譽罪章的兩大類型可以用一句話分開：公然侮辱罪處罰的是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誹謗罪處罰的是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判斷的關鍵在於言論內容能否被拿去驗證真偽，這也是為什麼誹謗罪設有真實性抗辯，而公然侮辱罪沒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的存在本身就說明誹謗罪的客體是可證明真偽的事實。\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處理的是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形，與本題被害人在世的情形分屬不同條文，並列於此供對照。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就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者設有較重的法定刑，網路留言的情形通常落在該項，本題因不成立誹謗罪而無須進入該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留言內容改成具體指述時間地點的外遇事實，答案就會翻轉成成立誹謗罪；也常在阻卻事由上做文章，測驗真實性抗辯與善意適當評論兩條路的要件差異。\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已明示依實務見解作答，帳號能否連結至特定人、以及概括性的品格評斷是否算事實指摘，兩者都是實務長期累積的判斷標準，條文字面只給出事實與評論的分野，不會給出界線落在哪裡。另外要提醒的是，公然侮辱與誹謗不是互斥到底的兩個世界，同一則留言常常前半是謾罵、後半是事實指摘，實務上分開評價並非罕見。本題之所以能乾淨地把誹謗排除，是因為題目所設計的用語整句都停留在人格評價的層次，沒有可供查證的事實骨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28",28,"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27",27,"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1",3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6",26,"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2",32,"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id":46,"number":47,"stem":71},"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id":50,"number":51,"stem":73},"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75,178944544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