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30",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妨害秘密罪","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竊盜的侵入住宅款次，要求侵入時即具竊盜犯意；以及妨害秘密罪的客體範圍。\n【正解理由】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該款要求行為人是為了行竊而侵入，甲進入房間時只想翻弄行李與拍照，取走內衣是離開前才臨時起意，欠缺該款所要求的關聯，選項 (A) 因此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甲取走內衣僅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普通竊盜罪。\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旅館房間於住宿期間屬乙的起居空間。\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內衣是物品，不是該款所列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n(D) 正確。傳送內衣照片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乙名譽的具體事實，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誹謗罪。\n【涵攝步驟】先確認基礎罪名：甲取走內衣該當普通竊盜。再確認加重款次：第 1 款要求侵入與竊盜之間有目的上的連結，本題甲侵入時的犯意只及於窺看與拍照。最後確認其他罪名：侵入住居已成立，妨害秘密則因客體不合而不成立。\n【記憶點】侵入時還沒有竊盜的意思，事後才起意拿東西，加重款次就接不上。","【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與第 321 條在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把罰金刑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本題考試日為同年 8 月，適用的即為修正後的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則於民國 94 年增訂第 2 款的竊錄類型。\n【要件拆解】加重竊盜的六款情事，都是附麗於普通竊盜之上的加重事由，因此判斷順序必須先確認普通竊盜成立，再逐款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主觀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甲在離開前起意帶走內衣時才具備。而第 1 款的文字是侵入住宅而犯之，語法上把侵入設定為犯竊盜之手段，所以侵入的當下就要有竊盜的決意。\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本題乙未將房門鎖緊，甲直接走入，沒有毀越的行為，這一款同樣接不上，與第 1 款並列於此供對照。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處罰的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非公開活動，與第 2 款的竊錄分屬不同行為態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臨時起意改成一開始就打算行竊，答案即翻轉為加重竊盜；也常把拍攝客體改成乙更衣的畫面，測驗身體隱私部位這個要件；另有以旅館房間是否為住宅為爭點的變化題。\n【實務見解的位置】侵入與竊盜之間是否需要犯意上的連結，條文只用了三個字帶過，具體到什麼程度算連結，仰賴實務長期形成的操作標準。這一題把四個罪名放在同一組事實上，是相當典型的綜合題設計。作答時建議依時間順序走一遍：進入房間的當下、翻弄行李與拍照的當下、傳送照片的當下、以及離開前取走內衣的當下，每一個時點各自檢查行為人的犯意與客觀行為。把時間軸拉開之後，加重竊盜之所以接不上就會變得非常直觀，因為侵入與取財落在兩個不同的時點，而甲在前一個時點還沒有取財的意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29",29,"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1",3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28",28,"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2",32,"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7",27,"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3",33,"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id":50,"number":51,"stem":73},"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75,178944544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