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3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竊盜罪中兇器的認定標準，依實務見解以客觀危險性為準，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的意圖。\n【正解理由】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該款只寫了攜帶兇器四個字，並未就兇器另下定義。查同法第 10 條的定義規定，該條所定義的對象是以上以下以內、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與凌虐，兇器不在其列。依實務見解，兇器的認定以該物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的生命身體為準，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兇或壓制被害人的意圖為必要，選項 (A) 因此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主觀意圖並非實務認定兇器的要件。\n(B) 正確。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的生命身體，正是實務所採的認定標準。\n(C) 正確。依實務見解，兇器是否由行為人自外攜入並非重點，在現場取得的器物同樣可能該當。\n(D) 正確。依實務見解，攜帶的事實本身即足，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出使用並非要件。\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位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文字只有攜帶兇器而犯之。第二步尋找定義：同法第 10 條的各項定義並未涵蓋兇器。第三步套用實務標準：把客觀危險性作為判準，逐一檢視四個選項所描述的認定方式，只有以主觀行兇意圖為必要的那一項與實務見解相悖。\n【記憶點】兇器看的是那件東西本身有多危險，不是行為人心裡打算怎麼用。","【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在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將罰金刑額度調整為五十萬元以下，並把各款的體例由左列改為下列，本題考試日在該次修正之後，適用的即為題示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則於民國 108 年增訂凌虐的定義。\n【要件拆解】攜帶兇器而犯之這一款，可以拆成三個判斷點：其一是物的性質，其二是攜帶的狀態，其三是攜帶與竊盜行為在時空上的連結。條文只就第二與第三點給出文字線索，第一點完全交由解釋。《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就重傷、性交、公務員等概念都設有定義條款，可以看出立法者在需要定義時是寫得出來的，而兇器一詞未見於該條的定義之列，其內涵因此交由解釋填補。\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該款的要件是人數，屬於可以機械認定的類型，與第 3 款仰賴價值判斷的兇器形成對比，並列於此供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螺絲起子、鐵撬、水果刀等具體器物出題，測驗客觀危險性的判斷；也常改問行為人在現場撿拾石塊是否該當，或改問強盜罪中攜帶兇器的加重規定是否採同一標準。\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已明示依實務見解作答。條文就兇器的意義未設定義，其內涵完全由判解填補，因此四個選項所描述的，其實都是實務標準的不同側面，考生要背的是實務所採的客觀說，而不是條文字面。這一族題目的答題方式與純條文題不同。條文既然沒有給出定義，考生要記的就是實務所建立的三個判斷要素：物的客觀危險性、攜帶的事實、以及攜帶與竊盜行為在時空上的緊密關聯。把這三個要素背起來之後，不論題目換成哪一種器物，都可以逐一套用。反過來說，凡是把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拉進來當要件的敘述，都與實務所採的客觀說相悖，這也是本題把主觀意圖放在 (A) 選項的用意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2",32,"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29",29,"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3",33,"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8",28,"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乙家訪視，…",{"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4",34,"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處，乙、丙將…",[],{"id":46,"number":47,"stem":71},"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id":50,"number":51,"stem":73},"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75,178944544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