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32",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2,"single","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A":16,"B":17,"C":18,"D":19},"詐欺罪","搶奪罪","準強盜罪","強盜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竊盜未得手之際改以脅迫壓制被害人而取財，應論強盜罪或準強盜罪。\n【正解理由】甲原本想乘乙酒醉而竊取皮夾，被發現後隨即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乙雙手高舉後甲自行取走皮夾。取財的結果是靠脅迫壓制被害人反抗而達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的行為完全該當該項所定的要件，依實務見解論以強盜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未對乙施用任何足以使其陷於錯誤的詐術，乙交出皮夾的原因是遭到脅迫而不敢反抗，詐欺取財這一罪名的核心要件並不存在。\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是乘人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本題乙已被喝令不准動而高舉雙手，狀態已達不能抗拒。\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甲施以脅迫的目的是取得皮夾，不是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對應甲一開始就想取走皮夾；第二個要件是強暴脅迫等手段，對應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不准動；第三個要件是至使不能抗拒，對應乙雙手高舉不敢反抗；第四個要件是取他人之物，對應甲自行取走皮夾。四個要件齊備，成立強盜罪。\n【記憶點】竊盜尚未得手就改用脅迫取財，整個行為評價為強盜，而不是準強盜。","【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329 條與第 325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前後均維持題示版本的文字，強盜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準強盜罪則以強盜論而適用相同刑度。\n【要件拆解】強盜與準強盜的差別，在於強暴脅迫的時點與目的。強盜罪的強制手段是取財的工具，先有壓制、後有取財；準強盜罪則是取財行為已經完成或著手，行為人為了守住贓物、逃脫或滅證，才在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本題甲雖有竊盜的起意，但尚未取得皮夾即被發現，其後拿出玩具手槍的目的是排除乙的反抗以便取財，時序與目的都落在強盜罪那一格。至於玩具手槍不具殺傷力這一點，強盜罪的手段以至使不能抗拒為準，被害人是否實際陷於不能抗拒才是判斷重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是加重強盜的規定，本題甲攜帶的是玩具手槍，是否該當攜帶兇器另有爭議，題目並未把加重強盜列為選項。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與第 328 條第 1 項的強盜罪，差別就在有無壓制被害人意思自由的手段，兩者並列於此供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玩具手槍換成真槍，測驗加重強盜的認定；也常把時序改成甲已取得皮夾後才被發現並施以脅迫，答案就會翻轉成準強盜罪；另有以被害人未達不能抗拒程度為變化，測驗恐嚇取財與強盜的界線。\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已明示依實務見解作答，重點在於竊盜著手後尚未既遂即轉而施用強制手段時，整個歷程應如何評價，這是實務長期處理的類型。另外要提醒的是，玩具手槍雖然不具殺傷力，強盜罪的判斷卻不看兇器本身的實質危險，而看被害人在當下是否已經無法抗拒。本題乙在被喝令後雙手高舉，其意思自由已被壓制，這個事實才是把行為評價推向強盜的關鍵。\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31",3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3",33,"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4",34,"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處，乙、丙將…",{"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29",29,"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5",35,"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id":46,"number":47,"stem":7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id":50,"number":51,"stem":73},"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75,178944544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