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33",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 A 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甲、乙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侵占罪","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背信罪之幫助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託代購彩券之人擅自處分該彩券，成立侵占罪，以及無身分關係之人的共同正犯地位。\n【正解理由】甲受 A 委託代為簽購彩券，該彩券自始由甲持有而所有權屬於 A。甲未經 A 同意即交由乙兌領獎金，是把持有變為所有的處分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乙填寫個人資料並持以兌領，與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乙就同一侵占行為分擔實行，依實務見解成立共同正犯。\n(B) 背信罪處理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致生財產損害的情形，本題有特定的他人之物遭到處分，依實務見解優先適用侵占的規定。\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以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新持有為要件，甲本來就持有該彩券，沒有破壞他人持有可言。\n(D) 承上，甲既不成立背信罪，乙也就無從成立背信罪的幫助犯，其分工亦已超出幫助的範圍。\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對應甲受託代購而持有屬於 A 的彩券；第二個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對應甲未經同意即決定由妻子兌領；第三個要件是侵占行為，對應交付乙並由乙兌領獎金。乙雖無持有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乙仍以正犯論。\n【記憶點】東西本來就在自己手上而據為己有，走的是侵占那一格。","【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337 條與第 28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前後均維持題示版本的文字。《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在民國 94 年修正時把原本的實施一語改為實行，確立共同正犯以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n【要件拆解】侵占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先有持有這個狀態。行為人必須先基於某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其後才把持有的意思變更為所有的意思。本題甲的持有來自 A 的委託，屬於典型的委託持有關係。彩券中獎後其財產價值大增，但物的同一性並未改變，甲交由乙兌領的行為就是對該物的處分。\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理的是脫離物的侵占，法定刑遠低於第 335 條，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以持有的來源作為區分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則以破壞他人持有為前提，與侵占罪形成互斥關係，這也是本題把竊盜列為選項的用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成甲自己持彩券兌領，此時只需處理甲一人的侵占；也常改成甲是在 A 尚未得知中獎前即賣出彩券，測驗侵占既遂時點；另有以業務侵占罪為變化，測驗甲是否因業務關係而持有。\n【實務見解的位置】侵占與背信的競合關係，條文本身並未寫明優先順序，實務向來認為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就同一財產的處分行為優先適用侵占的規定，這一點需要由判解補足。另外要留意的是，本題的乙並非單純在旁協助，而是親自填寫個人資料並持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這個分工已經是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就在這裡：有沒有分擔構成要件行為，比有沒有事前謀議更具決定性。把這個判準記住，本題的 (D) 選項就可以很快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32",32,"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4",34,"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處，乙、丙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31",31,"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5",35,"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30",30,"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6",36,"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id":46,"number":47,"stem":71},"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id":50,"number":51,"stem":73},"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75,178944544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