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3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5,"single","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贓物罪？",{"A":16,"B":17,"C":18,"D":19},"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甲得知乙竊得汽車一輛，於是媒介乙將車賣給不知情的丙","乙將竊得的黃金變賣後，再以變賣所得之現金送給知情的甲","乙將竊得的車輛送至知情的甲處保管，並由甲代為將該車解體","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贓物罪的處罰態樣，以及本犯就其所得贓物再為處分時是否另成立贓物罪。\n【正解理由】本題要選不成立贓物罪的情形。《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贓物罪的規範目的在於阻斷追贓，處罰的對象是本犯以外之人。甲既教唆乙行竊，就財產犯罪而言已居於共犯地位，其後收受該竊得之物，依實務見解屬於不罰的後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是竊盜罪的教唆犯，其後收受贓物依實務見解為不罰之後行為。\n(B) 甲媒介乙將贓車賣給不知情的丙，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所定的媒介行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乙變賣黃金所得的現金仍以贓物論，甲知情而收受，成立收受贓物。\n(D) 乙將贓車送至知情的甲處保管，甲代為解體，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所定的寄藏行為。\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客體是不是贓物：四個選項的標的分別是竊得之物、贓車、變賣所得現金與贓車，均因財產犯罪而來。第二步確認行為態樣：分別對應收受、媒介、收受與寄藏。第三步確認行為人地位：只有 (A) 的甲是竊盜罪的共犯，其收受行為被前階段的財產犯罪所包括。\n【記憶點】贓物罪處罰的是本犯以外的人，自己參與行竊的人再收贓不另論罪。","【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在民國 103 年修正，將原本的用語改為媒介，並調整法定刑與罰金額度，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即為修正後的用語。教唆犯的規定則在民國 94 年修正後採共犯從屬性。\n【要件拆解】贓物罪可以拆成三個判斷層次：其一是客體須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其二是行為須落在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之一，其三是行為人須非本犯或其共犯。第三個層次條文並未逐字寫明，而是從本罪的規範目的推導出來。《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甲既依竊盜罪處罰，其對竊得之物的後續持有，就已經被竊盜罪的不法內涵所涵蓋。\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與教唆犯同屬共犯，在本題的脈絡下地位相同，並列於此供對照；至於在竊盜完成後才知情而收受的第三人，因為與前階段的財產犯罪無關，才是贓物罪所要處罰的對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教唆改成事前約定由甲銷贓，測驗是否構成竊盜的共同正犯；也常以第 2 項的贓物變得之財物為主軸，測驗現金、存款或再購入之物是否仍屬贓物；另有以善意取得後始知情為變化。\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犯或其共犯再為收受、寄藏是否另成立贓物罪，條文並未寫出排除規定，這一點完全由實務以不罰之後行為的法理處理，題幹因此明示依實務見解作答。另外提醒一個常被弄混的細節：贓物罪不處罰本犯及其共犯，但這並不代表本犯事後的處分行為全無評價；只是在本題所設定的竊盜與收贓的組合中，後行為的不法內涵已經被前階段的財產犯罪所吸收。把規範目的記成阻斷追贓四個字，本題的答案就會自己浮出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34",34,"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處，乙、丙將…",{"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36",36,"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33",33,"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37",37,"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32",32,"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38",38,"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三人為幫友人向 A 索討債務，將 A 約出後強押上車並載至甲住…",{"id":50,"number":51,"stem":73},"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75,178944544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