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3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39",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不得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不可分的射程，以及法院書記官的迴避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丙既為告訴人，其情形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6 款規定：「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故應自行迴避；如其不自行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1 款當事人得聲請迴避。至於裁定機關，《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選項 (D) 的三段敘述與上開條文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以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乙非丙之親屬，對乙部分並非告訴乃論。\n(B) 錯誤。若乙亦為丙的養子，兩人的竊盜對丙而言都屬須告訴乃論的親屬相盜類型，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前段，對乙告訴的效力即及於甲。\n(C) 錯誤。告訴人陳述被害經過時，依實務見解得以證人身分傳喚並命具結，本選項所稱不得以證人身分訊問並無依據。\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丙的雙重身分：既是本案告訴人，又是承審法官配置的書記官。第二步套用準用規定：書記官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曾為告訴人是應自行迴避的事由。第三步確認救濟途徑與裁定機關：當事人得聲請迴避，並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n【記憶點】書記官的迴避跟著法官那一章走，只是裁定的人換成所屬法院院長。","【條文沿革】本題所引各條在條文用語上仍稱推事，那是《刑事訴訟法》未隨法院組織法一併更名所留下的舊用語，閱讀時等同於法官。本題考試年度所選用的版本另有部分條文定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考試當日尚未生效，而本題所引用的各條並不在該次延後施行之列。\n【要件拆解】迴避制度可以拆成三種類型：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與職權裁定迴避。《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條第 1 款承接自行迴避事由，第 2 款則另開偏頗之虞的概括條款。書記官的部分則透過準用規定整套接過來，差別只在裁定的機關。\n【易混淆條文對照】告訴不可分的部分要注意主觀與客觀兩個面向。《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處理的是主觀不可分，也就是對共犯之一人告訴的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其前提是該罪為告訴乃論。本題甲是丙之子，親屬相盜的情形須告訴乃論；乙則與丙無親屬關係，其竊盜非告訴乃論，主觀不可分因此無從發動。這也是 (A) 與 (B) 兩個選項互為鏡像的設計用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檢察官、通譯的迴避由誰裁定，或改問法官迴避的裁定機關；也常以告訴不可分搭配撤回告訴出題，測驗撤回的效力範圍；另有以直系血親間的財產犯罪須告訴乃論為主軸的題型。\n【實務見解的位置】告訴人可否兼為證人，條文並未設有禁止規定，實務向來肯定其得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以此擔保其陳述的可信度，這一點是本題 (C) 選項所測驗的重點。另外要提醒的是，本題的 (D) 選項一口氣把三件事寫在一起：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迴避、以及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這種把多個要件串成一句的選項，作答時要逐段拆開驗證，任何一段對不上整個選項就會錯。本題三段都能在條文上找到對應，因此是正確選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38",38,"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40",40,"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37",37,"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41",41,"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36",36,"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47,"number":48,"stem":72},"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id":51,"number":52,"stem":74},"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75,178944544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