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0",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委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A":16,"B":17,"C":18,"D":19},"得。乙對甲涉嫌殺人未遂之部分，依法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被害人丙之自訴權不生影響，丙仍得對甲提起過失傷害罪之自訴","得。乙對甲涉嫌殺人未遂之部分，依法雖不得提起自訴，但過失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案件，故被害人丙仍得對甲提起過失傷害罪之自訴","不得。甲係一行為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過失傷害罪，被害人丙自訴之提起，未經另一被害人乙之同意，不得為之","不得。甲犯罪事實中之殺人未遂部分，依法配偶乙對其不得提起自訴，且係較重之罪，故被害人丙對甲犯罪事實中之過失傷害部分，不得自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其中一部不得自訴且為較重之罪，他部能否自訴。\n【正解理由】甲持槍朝妻乙射擊而誤中丙，一行為同時觸犯對乙的殺人未遂與對丙的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乙就殺人未遂部分不得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殺人未遂既較過失傷害為重，又正是同法第 321 條所定的情形，該但書因此排除了擬制的效力，丙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自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認丙仍得自訴，與《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的排除結果不符。\n(B) 過失傷害是否告訴乃論，與自訴的限制分屬兩個層次，不影響《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的適用。\n(C)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並未把其他被害人的同意列為自訴的要件，本選項所述的理由於法無據。\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罪數關係：一個射擊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屬於同一犯罪事實的不同部分。第二步確認自訴限制：對配偶不得自訴，殺人未遂這一部因此被封鎖。第三步適用擬制規定與其但書：一部自訴原可擬制他部亦得自訴，但被封鎖的那一部既是較重之罪，又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所定的情形，擬制不再適用。\n【記憶點】不能自訴的那一部如果比較重，就會把另一部也一起擋下來。","【條文沿革】《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在民國 92 年修正時增訂第 2 項的強制律師代理，並把第 3 項的但書擴充為三種除外情形；該項全文是本文一句加但書一句，但書內的三種情形是彼此並列的子句，該項並無款的結構。本題考試年度所選用的版本另有部分條文定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考試當日尚未生效，而本題所引用的各條並不在該次延後施行之列。\n【要件拆解】自訴不可分的規定可以拆成原則與例外兩層。原則是犯罪事實一部得自訴者，他部即使本不得自訴，也擬制為得自訴，用意在於避免同一犯罪事實被拆成兩個程序。例外則有三種情形：不得自訴的部分是較重之罪、第一審屬高等法院管轄、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所定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自訴的情形。本題同時踩到第一與第三種，擬制的效力因此被完全排除。\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處理的是實體法上的罪數與科刑，與《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處理的程序上自訴範圍是兩個不同的層次，並列於此供對照。另《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就檢察官已開始偵查的案件設有不得再行自訴的限制，那是另一組限制自訴的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較重之罪與較輕之罪的位置對調，測驗但書的適用方向；也常改成被害人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起自訴，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射程；另有以自訴須委任律師為主軸的變化題。\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各選項的判斷都可以從條文字面得出，不需要另外借助判解，重點在於把《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限制與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的但書串在一起讀，這也是本題把兩條分置於不同選項的設計用意。最後提醒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自訴的限制與告訴乃論與否是兩套互不隸屬的規則。過失傷害雖然是告訴乃論之罪，丙也確實是被害人，但自訴不可分的但書是從犯罪事實的整體出發，把較重而不得自訴的那一部所生的限制擴及全部，與告訴乃論無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39",39,"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1",41,"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38",38,"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37",37,"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43",4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