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A":16,"B":17,"C":18,"D":19},"若預料證人於審理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惟此時不適用交互詰問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序由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詰問，而其性質為反詰問","若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其審判外自白為刑求抗辯，受命法官得為必要之調查。例如：勘驗錄音帶、傳喚製作筆錄之員警，以查明自白之任意性","若被告於準備程序抗辯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遭偵查機關以不正方法訊問取得，受命法官得為必要之調查，以查明前開抗辯是否屬實","受命法官依法得於準備程序行勘驗，但依法應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到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議審判案件中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權限範圍，以及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時詰問規定之準用。\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準用範圍及於第 166 條之詰問規定，並非排除交互詰問；(A) 既謂不適用交互詰問，又把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依序所為之詰問一概定性為反詰問，與該準用之結果不合，屬違法之行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違法。《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該詰問規定於審判期日前之訊問亦在準用之列。\n(B) 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勘驗錄音帶、傳喚製作筆錄之員警，即屬該項所稱之調查。\n(C) 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原文為：「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證人審判外陳述之取得經過是否合法，屬準備程序得處理之證據能力爭點。\n(D) 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受命法官因而得行勘驗並通知到場。\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合議審判且由庭員一人行準備程序，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之情形；要件二，受命法官所為者係審判期日前之訊問證人；要件三，該訊問依第 171 條準用詰問規定，(A) 之描述與之相反。\n【記憶點】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準用人證調查與詰問之規定，交互詰問不會因為在審判期日前就消失。","《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這是 (A) 前半段的依據，預料證人不能到場而先行訊問，本身合法；真正的爭點在後半段，也就是這種訊問要不要行交互詰問。受命法官的權限來源則在別處，《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可見審判期日前之訊問證人，本來就在準備程序的處理範圍之內。\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把審判期日前之訊問與審判期日之調查證據，在詰問規定上接了起來。《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詰問由聲請傳喚之一造先行，他造繼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反詰問一詞既是專指他造所為者，(A) 把受命法官訊問後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詰問全部稱為反詰問，在用語與次序上都與該項不同，這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所在。\n易混淆的對照是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之情形準用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行勘驗，制度上有此對照可資並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B)(C) 改寫成受命法官得否逕行認定自白無證據能力，此時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與第 279 條第 2 項的權限範圍去判斷。程序面上還有兩點值得一併記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所作的認定，效力延伸到審判期日，這也說明為什麼 (B)(C) 所稱之必要調查有其實益。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第 2 項規定：「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受命法官更易時準備程序不必重新進行，與審判期日的更新要求不同，這一組對照也常被拿來出題。《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0",40,"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39",39,"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3",4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38",38,"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44",4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id":46,"number":47,"stem":71},"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id":50,"number":51,"stem":73},"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75,178944544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