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43",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3,"single","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16,"B":17,"C":18,"D":19},"甲女 10 歲，因父母離婚，由父親任監護人。嗣其母發現女童父親對女童強制性交，於告訴期間擬對女童父親提出告訴，因其已離婚又無監護權，其告訴不合法","甲女未滿 14 歲，向母親丙哭訴 1 個月內遭父親乙性侵害 3 次，丙於告訴期間，至派出所以言詞向司法警察人員表明聲請保護令暨對乙提出告訴，受理之司法警察問明後並未製作筆錄。丙之告訴，因未依法製作筆錄，其告訴不合法定程式","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與駕駛某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之司機甲發生行車糾紛，乙因一時氣憤，徒手敲擊該公車車門玻璃，使該車門玻璃破裂，經該客運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媒體報導名演員甲酒後鬧事打傷丙，雖丙尚未告訴，檢察官閱報後，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甲涉嫌傷害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權人、告訴之程式，以及檢察官開始偵查之發動事由。\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閱報而知悉甲涉嫌傷害，即屬該項所稱之其他情事；縱使丙尚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主動分案偵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得獨立告訴，此為告訴權人之獨立告訴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甲女之母縱未任監護人，其對女童之父提出告訴，難謂不合法。\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依實務見解，筆錄係言詞告訴之證明方法，丙既已當場以言詞表明告訴之意，其告訴之效力不因員警未製作筆錄而喪失。\n(C) 錯誤。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得為告訴，公車車門玻璃遭敲破，該客運公司為財物受損之被害人，其提出之告訴難謂不合法（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可見偵查之開始不以已有告訴為前提。\n【涵攝步驟】要件一，檢察官閱報而知有犯罪嫌疑，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其他情事；要件二，傷害罪雖須告訴始得訴追，但第 242 條第 2 項預設了偵查先於告訴的情形；要件三，故檢察官得立即分案偵辦。\n【記憶點】告訴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的啟動條件；沒有告訴，檢察官照樣可以先查。","這一題把告訴制度的三個面向壓在同一題裡：誰能告、怎麼告、以及沒有人告的時候檢察官能不能動。就 (D) 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2 項所預設的場景，正是偵查已經開始、卻還沒有人提出告訴，法律要求承辦人員在得為告訴之人到案時訊問其是否告訴；換句話說，條文自己承認偵查可以先於告訴而發動，這就是本題正解的條文依據。\n要件拆解上，告訴乃論之罪真正受限制的是追訴，不是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一項限制的是告訴權行使的期間；而《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之原文為：「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逾期或撤回的效果落在不起訴處分，也就是偵查終結的階段，不是不准偵查。命題者把 (D) 的敘述停在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正是要考生辨認這個階段差異。\n易混淆之處在 (B) 的程式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所定之書狀或言詞，是告訴的方式；製作筆錄則是受理機關的作為義務，兩者不在同一層次。本題此部分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筆錄性質的定位，這一點與 (A)(C) 的告訴權人問題一樣，都要靠告訴制度的體系理解才能答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或改問告訴不可分在共犯間的作用。從體系上看，告訴在刑事訴訟中同時扮演兩個角色：對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它是訴追條件；對犯罪的追查而言，它是偵查的發動事由之一。本題 (D) 把這兩個角色分開，正是命題的用意。《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偵查開始之後，若始終無人告訴而告訴期間屆滿，檢察官的出口是不起訴處分，而不是自始不得偵查。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告訴既可委任代理人行使，足見其行使方式具有相當彈性，(B) 把筆錄的欠缺提升為告訴不合法定程式，與這種設計的方向不合。《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44",4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41",41,"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45",45,"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40",40,"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46",46,"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id":47,"number":48,"stem":7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id":51,"number":52,"stem":7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75,178944544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