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4",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4,"single","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令狀搜索各類型之發動要件，以及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途徑。\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件員警未逮捕任何人，現場僅有氣味而未見可疑物品，A 又不同意搜索，欲搜索其行李即應循聲請搜索票之途徑，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聲請核發搜索票，係本件與事實相符之作法。\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以逮捕、拘提或羈押之執行為前提，本件並無此前提事實。\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原文為：「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該款之客體為住宅或其他處所，且以明顯事實與情形急迫為要件，本件僅有氣味而未見可疑物品。\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該項之發動權人為檢察官，本件係員警自行研判，與之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搜索客體為 A 攜行之行李；要件二，A 不同意；要件三，無逮捕或拘提之執行；要件四，情狀未達明顯事實與急迫；結論為聲請搜索票。\n【記憶點】辦案經驗研判不等於明顯事實；沒有逮捕、沒有同意、沒有急迫，就回去聲請搜索票。","搜索的原則與例外要先擺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這是原則；無令狀搜索則是逐條列出的例外，各有各的發動事實。搜索的對象範圍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A 攜行之行李屬於物件，本身可以是搜索客體，問題只在於用什麼程序去搜。\n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對應四種發動事實。附帶搜索的前提是逮捕、拘提或羈押的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逕行搜索以住宅或其他處所為客體，並各有其急迫事由；同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緊急搜索則把發動權人限在偵查中的檢察官，並附有層報檢察長的程序。本件的事實只有員警依辦案經驗所作的研判，這在證據強度上還沒有到明顯事實的程度，因此四種例外都不成立。\n聲請程序也有層級之分。《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檢察官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則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這一層差異常被命題者拿來設計選項。易混淆的對照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的事後陳報，那是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執行完畢後的程序，與有票搜索無涉。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時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扣押與搜索的界線也常一併出現。《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是另案扣押，它的前提是本案的搜索或扣押本身合法；本件員警若未取得搜索票即開箱，連這一條也用不上。管轄與囑託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搜索票的核發與搜索的執行分屬不同主體，這一點與本題 (A) 所描述的流程一致。實務上員警面對類似情境時，較常主張的是同意搜索或逕行搜索，而本題把這兩種主張都用事實堵死了，剩下的就只有回頭聲請搜索票這一種作法。《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3",4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5",45,"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6",46,"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41",41,"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47",47,"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75,178944544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