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訊問證人丙曾目擊甲夥同其幫派 5 人涉嫌擄丁勒贖；丁趁機脫身後，再訊問丁遭受甲挾持傷害經過，並調得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乙、丙因恐被甲報復，請求不要揭露其身分。其後緝獲甲，檢察官以甲有脅迫乙、丙、丁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關於相關偵查卷證資料之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須命提出所有原卷證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僅命檢察官說明應羈押理由，不須提出任何證據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檢察官應提出丁偵訊筆錄及路口監視器錄影帶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但對乙、丙之偵訊筆錄，則另分卷敘明理由，適當限制甲及其辯護人獲知","可禁止甲及其辯護人獲知乙、丙、丁筆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卷證獲知權，以及檢察官另行分卷限制閱覽之要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乙、丙因恐遭報復而請求不揭露其身分，正是該但書所描述之情形；丁之偵訊筆錄與路口監視器錄影並無此事由，仍應併同提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該項既設有但書，即非一概命提出所有原卷證。\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本文所要求者，是把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具體內容與有關證據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僅命檢察官說明理由而不提出任何證據，與之不符。\n(C) 正確。丁之筆錄與監視器錄影應提出，乙、丙之筆錄則另分卷敘明理由而受適當限制。\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丁並未請求不揭露身分，把乙、丙、丁筆錄一律禁止獲知，已逾《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之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要件二，乙、丙有遭報復之虞，該當分卷限制之事由；要件三，丁與監視器錄影無此事由，仍在應提出之列。\n【記憶點】限制閱卷是分卷處理的例外，不是全有全無；限制過的卷證也不能拿來當羈押依據。","這一題考的是 106 年增訂的偵查中羈押審查閱卷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原則是辯護人得閱卷，例外才是限制；而例外的入口寫在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出口寫在第 101 條第 3 項但書，兩者是同一個機制的兩端。\n要件拆解上，分卷限制有三個要件：其一，須有事實足認相關卷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其二，檢察官須另行分卷並敘明理由；其三，須由法院以適當之方式決定限制或禁止的範圍。本件乙、丙是目擊犯罪的證人並具體表達遭報復之顧慮，第一個要件因此成立；丁則是被害人且已脫身，路口監視器錄影更是客觀證據，無從主張同一顧慮。\n易混淆之處是限制的代價。《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但書把被限制的卷證排除在羈押審查依據之外，也就是說檢察官選擇分卷，就要承擔該部分不能作為羈押理由的後果，這與審判中的閱卷制度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是限制的背景理由，但它並不能直接推導出禁止被告獲知全部卷證的結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法院未使被告獲知卷證即裁定羈押的效果，或改問辯護人取得資料後的使用限制。完整的聲請程序寫在同一項裡。《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前面的部分要求檢附卷宗及證物並備具繕本，後面的但書才是例外；本題四個選項，其實就是在這兩段之間找平衡點。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事由的認定既然要靠卷證支撐，被限制獲知的那一部分卷證，也就不能拿來當作認定的依據。《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4",4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6",46,"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43",4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7",47,"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42",42,"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48",48,"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id":50,"number":51,"stem":73},"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75,1789445443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