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6",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6,"single","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不論情況是否急迫，乙均得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共謀共同正犯丙，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乙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依法逕行拘提之","乙經現行犯甲同意至甲宅搜索，搜索完畢後乙應於 3 日內向該管檢察官報告","乙得立即搜索現行犯甲使用之交通工具，並應於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因現行犯供述而對共犯逕行拘提之要件，以及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情況急迫是柱句所設之共通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之原文為：「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 把情況急迫與該款事由併列，與條文所定之結構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A) 稱不論情況是否急迫均得逕行拘提，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所設之情況急迫要件不符。\n(B) 正確。乙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之丙，於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n(C) 錯誤。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而不使用搜索票者，屬同意搜索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C) 所稱三日內報告，係《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就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逕行搜索所設之程序。\n(D) 錯誤。逮捕現行犯時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之附帶搜索；至於三日內報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其對象為前二項之搜索。\n【涵攝步驟】要件一，乙逮捕強盜中之現行犯甲；要件二，甲供述丙為共謀共同正犯；要件三，須有事實足認丙嫌疑重大；要件四，須情況急迫，四者具備始得逕行拘提丙。\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的各款事由，都要再加上柱句的情況急迫。","現行犯的逮捕與共犯的拘提是兩件事，本題把它們排在一起。《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逮捕甲於法有據；真正的問題在於能不能因為甲的供述就轉而拘提丙。拘提原則上要先傳喚，例外才不經傳喚，而《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就是這種例外之一，它的結構是柱句加各款：柱句設定情況急迫這個共通門檻，各款則描述不同的事由。\n要件拆解上，第 1 款有兩個並列要件，一是因現行犯之供述，二是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加上柱句的情況急迫，總共三個要件。(A) 明白寫著不論情況是否急迫，等於把柱句刪掉，因此不成立。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逕行拘提之後仍要補拘票，這是常考的後續程序。\n易混淆的對照是解送與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搜索方面，附帶搜索的依據與逕行搜索的依據不同，事後陳報的義務也只掛在後者身上，(C)(D) 就是把兩者的程序混在一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屬於第 1 款所稱之共犯，或改問逕行拘提後未補發拘票的效果。逮捕之後的時限，是這一族的常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逕行拘提丙之後，仍要接上即時訊問與後續的羈押聲請程序，逕行拘提只是把到場的方式提前，並沒有免除後面的時限要求。至於搜索面，《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逕行拘提時準用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之規定，另有即報檢察官的義務，這一項把拘提與搜索兩套規定接了起來；(C)(D) 之所以會出現三日內報告的敘述，命題者要考的正是這個接點。《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5",45,"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7",47,"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44",4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8",48,"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43",4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49",49,"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id":46,"number":47,"stem":71},"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