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檢察官簽名","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合法通知甲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方式、通知書之簽名與應記載事項。\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甲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該項所定之方式為使用通知書，(A) 稱得以言詞為之，與之不符。\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簽名者為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而非檢察官。\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原文為：「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該款屬第四款，而《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所準用者為第一款至第三款，故通知書之應記載事項不包含此項警語。\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票之核發權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僅得報請。\n【涵攝步驟】要件一，通知主體為司法警察官；要件二，須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要件三，須使用通知書並經合法通知；要件四，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效果為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n【記憶點】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拘票卻只有檢察官能發；準用只到第三款，拘提警語不在其中。","這一條要與被告的傳喚制度對照著讀。《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傳票的第四款寫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這是對被告的傳喚；而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是通知書，兩者名稱、簽名者與記載事項都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只準用第一款至第三款，也就是姓名等基本資料、案由與應到之日時處所，把拘提的警語留在傳票那一邊。\n要件拆解上，通知書所生的效果不是直接拘提，而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與被告的情形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被告的傳喚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簽名，其不到場即得拘提；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則多了一道報請的程序，因為司法警察官本身沒有核發拘票的權限。\n執行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核發與執行分屬不同機關，這是令狀原則在拘提上的體現。易混淆之處是通緝，《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三種文書的簽名者剛好是三個不同層級，命題者常把它們交叉出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犯罪嫌疑人到場後應告知之事項，或改問未經合法通知即報請核發拘票的效果。通知與傳喚的差異，還可以從到場之後的處理看出來。《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柱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夜間詢問的限制針對的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這是通知制度的配套設計。執行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多人執行時仍以同一件拘票為據。整體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通知的方式、簽名的主體、通知書的記載事項與不到場的效果，把《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兩項讀完就能一次解決；它之所以容易錯，是因為考生常把被告傳票上的拘提警語誤植到通知書上。《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6",46,"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8",48,"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45",45,"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49",49,"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44",44,"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50",50,"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id":46,"number":47,"stem":71},"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