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4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無需令狀","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現行犯逮捕之主體、現行犯之定義，以及逮捕時強制力之使用。\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就現行犯所下之定義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該定義以犯罪之實施與即時發覺為準；(B) 另外加上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限制，與該項定義不同，屬錯誤之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逮捕主體不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為限。\n(B)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該條就現行犯與以現行犯論之情形所設之判準，均係著眼於犯罪之時間接近性與外觀可辨識性，並未以故意犯罪為要件。\n(C)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惟以必要程度為界。\n(D)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既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逕行逮捕即不待令狀，這也是令狀原則在現行犯情形下的例外。\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現行犯或以現行犯論之人；要件二，逮捕人不限身分；要件三，遇抗拒得使用必要程度之強制力；要件四，全程不以令狀為前提。將 (B) 所稱之故意犯罪要件放進來，即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現行犯看的是時間與外觀，不看故意或過失；不問何人、不待令狀，但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現行犯制度的正當化理由，在於犯罪事實在時間與空間上都還很清楚，誤認的風險低，所以法律容許任何人不待令狀就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原文為：「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兩款描述的都是外觀上的可辨識性，與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無關，這正是 (B) 被設計成錯誤選項的地方。\n要件拆解上，逮捕之後緊接著的是解送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不得自行留置，這是防止私刑的設計；而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則有解送檢察官的義務，並設有輕罪與告訴乃論之罪的例外。\n易混淆的對照是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追躡現行犯而搜索住宅，是現行犯制度延伸出來的處所搜索事由，與逮捕本身仍屬兩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準現行犯的認定時點，或改問逮捕後未即時解送、未即時訊問的法律效果，此時要接到訊問與羈押聲請的時限規定上去。逮捕之後的時限與訊問，是這一題最常見的延伸。《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現行犯被逮捕後仍要即時訊問，並據以計算後續的聲請時限。而《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這是對逮捕人所設的查證程序，用來避免濫捕。另一個常考的比較對象是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逕行拘提的發動主體與急迫要件，與現行犯逮捕的不問何人、不待令狀，形成明顯的對照組。《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47",47,"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49",49,"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46",46,"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50",50,"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45",45,"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51",51,"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75,178944544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