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0",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0,"single","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A":16,"B":17,"C":18,"D":19},"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以及訴訟程序事實之調查方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嚴格證明法則所及者為認定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之證據；上訴是否逾期屬訴訟程序上之事實，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調查方式不以行交互詰問為必要，第二審僅傳訊大樓管理員乙而未行交互詰問，於法無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送達是否合法固然影響上訴期間之計算，但依實務見解，該事實屬訴訟程序事實，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n(B) 正確。訴訟程序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得選擇適當之調查方式，不以交互詰問為必要。\n(C)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所闡釋之詰問權，係針對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人而發；本件所調查者為上訴是否逾期之程序事實，與該號解釋之射程不同。\n(D) 錯誤。本件甲所提起者為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係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D) 逕以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為由否定甲之主張，與題示之訴訟進程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待證事實為送達是否合法、上訴是否逾期；要件二，該事實屬訴訟程序事實而非犯罪事實；要件三，故不受嚴格證明法則拘束；要件四，第二審傳訊管理員乙即為適當之調查方式，甲之主張無理由。\n【記憶點】犯罪事實走嚴格證明，程序事實走自由證明；詰問權的戰場在犯罪事實，不在送達日期。","嚴格證明法則的條文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它要求作為判斷依據的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所謂合法調查，指的是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證人須依人證的調查方式進行；而這一套要求的射程，實務見解限於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訴訟程序上的事實，例如送達是否合法、上訴是否逾期、聲請是否適法，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得以適當方式調查，不必踐行交互詰問。\n要件拆解上，本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待證事實的性質：管理員乙所要證明的是傳票或判決正本何時送達，這是程序事實。第二層是調查方式：既屬自由證明，法院傳訊乙而未行交互詰問並不構成程序違法，也就不會落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範疇。《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之原文為：「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該款所指者是應調查而未調查，與本件的調查方式之爭不同。\n易混淆之處是可上訴性。《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該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而本件甲所犯為強盜罪，並不在該款之內，(D) 的前提因此不成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自白任意性的調查方式，或改問管轄權有無、迴避事由等程序事實的證明程度。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區分，實益在於調查方式與證據要求的鬆緊。嚴格證明要求證據具備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的調查程序；自由證明則容許法院以適當方式進行，例如函查、閱卷或單純訊問，不必踐行完整的人證調查程序。本題第二審傳訊大樓管理員乙，即屬自由證明之下的適當調查方式。至於程序事實與犯罪事實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舉證責任的對象寫的是犯罪事實，這從另一個方向支持了程序事實不受同一套要求拘束。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4 款之原文為：「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第二審若對上訴逾期的認定完全不說明理由，才會落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範圍，這與調查方式之爭是兩回事。《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49",49,"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1",51,"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48",48,"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52",5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47",47,"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53",53,"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id":47,"number":48,"stem":72},"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id":51,"number":52,"stem":74},"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75,178944544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