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作證之法定程序於法有違，其證言自無證據能力","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之抗辯係屬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與證詞之證據價值無關","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已生具結之效力，如有虛偽陳述，應以偽證罪處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滿 16 歲之證人誤命具結時證言之證據能力，以及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分。\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甲為 15 歲之人，本不得令其具結，檢察官誤命具結者，其具結不生效力；惟依實務見解，此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並非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情形，其證言仍有證據能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屬《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所定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誤命具結不影響其證言之證據能力。\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該條所規範者為依法應具結卻未具結之情形，甲則屬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人，兩者情形不同。\n(C) 錯誤。辯護人所指甲有深度近視、於夜間視線不清等情，係爭執甲所述是否可信。《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該抗辯屬證明力之爭執，與證據能力有無無涉。\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既為不得令其具結之人，其具結不生效力，自不生偽證罪之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於作證時為 15 歲，未滿 16 歲；要件二，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要件三，檢察官誤命具結，具結本身無效；要件四，證言之證據能力不因而喪失。\n【記憶點】未滿 16 歲不得具結；誤命具結是具結無效，不是證言無效。","具結制度的作用，是以偽證罪的刑罰壓力擔保證言的真實性。既然是刑罰壓力，就要求證人具備理解該壓力的能力，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但書把未滿 16 歲之人與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排除在外。對這兩種人，法律另有告知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可見立法者並非否定其證人適格，只是不讓具結的法效果附麗於其上。\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的適用前提有兩個：其一是依法應具結，其二是未具結。甲的情形恰好相反，他是依法不得具結而被誤命具結，兩個要件都不該當，因此不能援引該條排除其證言。實務見解由此導出的結論是：具結程序的瑕疵不影響證言本身的證據能力，至於該證言可信到什麼程度，回到自由心證去處理。這正是本題把 (B) 與 (C) 一起放進來的用意，前者混淆了具結能力與具結義務，後者混淆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n易混淆之處是偽證罪的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把具結列為構成要件之一，具結既然不生效力，虛偽陳述也就不會落入該條的射程，(D) 因此不成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拒絕證言權告知之欠缺、或改問共同被告轉為證人時的具結問題，都是圍繞著同一個結構：程序瑕疵究竟落在具結、告知，還是調查方式上。具結程序的細節，條文寫得相當具體。《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結文的格式因供前具結或供後具結而不同，這也是偽證罪要件中供前或供後具結的由來。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拒絕證言權的告知與具結是兩套不同的程序保障，考題常把它們放在同一個選項裡混淆考生。至於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分工，前者處理的是證據能不能進入法庭，後者處理的是進來之後值多少，(C) 把辯護人對視力的質疑說成證據能力問題，正是把後者當成了前者。《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0",50,"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2",5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49",49,"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53",53,"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48",48,"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54",5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id":47,"number":48,"stem":72},"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id":51,"number":52,"stem":74},"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75,178944544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