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3",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3,"single","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項聲請，應由何法院裁定？",{"A":16,"B":17,"C":18,"D":19},"案件已上訴於最高法院，應由最高法院裁定","如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尚未送交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甲提出上訴書狀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上訴書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案件上訴第三審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由哪一個法院裁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者，依該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至於尚未送交者，案件卷證仍在第二審，依實務見解同樣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兩種情形的結論一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就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之情形，明白把裁定權交給第二審法院，並非由最高法院裁定。\n(B) 錯誤。(B) 以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作為分界，然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已送交者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該分界並不成立。\n(C) 正確。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所設之判準為案件是否在第三審上訴中及卷證所在，並非以有無提出上訴書狀為分界。\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經法院羈押後上訴於最高法院；要件二，其聲請事項為具保停止羈押，屬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要件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要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n【記憶點】上了第三審，羈押的事還是第二審在管；卷證送沒送交，結論都一樣。","羈押相關處分的裁定權，原則上跟著案件走。《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這一項先把哪些事項要用裁定講清楚，第 2 項才處理第三審上訴中的管轄問題。\n要件拆解上，立法者之所以把裁定權留在第二審，理由在於第三審是法律審，不直接調查事實，而羈押與停止羈押的判斷高度依賴事實與卷證。《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這一項正好印證上述設計：卷證即使已送交第三審，第二審仍可調回來看，所以沒有必要把裁定權一併移轉。至於卷證尚未送交的情形，條文未直接規定，實務見解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本題此半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n制度面上，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權人與程序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偵查中停止羈押的決定程序，或改問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在效果上的差異。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要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停止羈押的方式除具保外尚有限制住居，本題只問具保一種。而《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4 項就偵查中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沒入保證金、退保及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事項，另設有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的規定，可見裁定與命令的分工在同一條裡也有交代。實務上要注意的是，羈押事項的裁定權跟著卷證與事實審走，而不是跟著上訴狀走，(D) 以有無提出上訴書狀為分界，正好把這個原理弄反了。《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2",5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4",5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51",51,"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55",55,"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0",50,"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47,"number":48,"stem":7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id":51,"number":52,"stem":7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75,178944544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