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54",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甲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下列敘述何種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A":16,"B":17,"C":18,"D":19},"緩起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之宣告","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法定事由，以及各款要件中故意與宣告刑之限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之原文為：「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係《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得命被告履行之事項，甲未履行該條件，即該當撤銷緩起訴之事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該款以故意犯他罪為要件，(A) 所犯為過失傷害罪，不該當之。\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另以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B) 所受者為科罰金之宣告，未達該款所定之刑度。\n(C) 正確。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該當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之撤銷事由。\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原文為：「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該款以故意更犯為要件，(D) 所述為過失更犯，不該當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受緩起訴處分且期間 2 年；要件二，檢察官命其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屬《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之事項；要件三，甲未履行；要件四，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n【記憶點】撤銷緩起訴的兩款犯罪事由都要故意加有期徒刑以上；第三款則只看有沒有照做。","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處分，其成立要件與撤銷要件都由條文寫死。《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甲所犯過失傷害罪落在得為緩起訴的範圍，緩起訴期間 2 年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內。\n要件拆解上，撤銷事由分成兩類。第一類是被告另有犯罪，也就是第 1 款與第 2 款，兩款都設有故意與有期徒刑以上刑的雙重門檻，命題者把過失與罰金各拿一個去替換，就造出了 (A)(B)(D) 三個誘答。第二類是被告不守約定，也就是第 3 款，它不問犯罪，只問有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柱句同時界定了撤銷的發動者與效果。\n易混淆之處是被告同意與已履行部分的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而《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撤銷處分的救濟途徑，或改問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再行起訴的效果。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一般不起訴的分界，是這一題的延伸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限於特定案件類型，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則由罪名的法定刑決定，兩者的入口不同。時效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緩起訴期間內時效停止進行，是為了讓撤銷之後仍有追訴的可能。而《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效力就接近不起訴處分確定，這是撤銷期限重要性的由來。《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53",53,"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55",55,"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52",5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51",51,"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57",57,"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id":46,"number":47,"stem":71},"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