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5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5,"single","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經法院同意後，乙始得接見甲，並互通書信","限制乙及甲的接見通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限制乙及甲間的接見，應用限制書，至於乙及甲間的通信，則不得限制之","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乙及甲間接見通信，且情形急迫者，得先為必要處分，但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程序，以及限制書之簽發與急迫處分。\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偵查中檢察官遇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處分，並於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接見交通權是原則，不以法院事前同意為前提。\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限制書由法官簽名，(B) 稱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與之不符。\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該項之射程兼及接見與互通書信，並非只能限制接見。\n(D) 正確。偵查中遇急迫情形者，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但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要件二，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接見通信之必要；要件三，遇有急迫情形；要件四，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於 24 小時內聲請補發限制書。\n【記憶點】限制辯護人接見要用限制書、由法官簽名；急迫時檢察官可以先做，但 24 小時內要回頭聲請。","辯護人與被告的接見交通權是防禦權的核心，因此立法者把限制設計成令狀化的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先確立原則與例外的關係：接見與互通書信是原則，須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才談得上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接著把限制的形式要求寫死，也就是限制書，並規定其應記載事項、簽名者與送交對象。\n要件拆解上，限制書的內容不是空泛的授權。《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柱句規定：「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而《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要求偵查中檢察官聲請限制時，以書面記載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急迫情形下雖可先行處分，但條文同時設了兩道時限：檢察官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 48 小時內核復，逾期或聲請被駁回即應停止限制。\n易混淆的對照有兩處。其一是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其二是被告與辯護人以外之人的接見，《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 項就押所內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的禁止或扣押另設程序，兩者不可混用。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限制處分的救濟，或改問違法限制所取得證據的評價。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救濟與界線，也常入題。《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檢察官的聲請遭法院駁回時沒有進一步的救濟途徑，這是因為不限制本來就是原則。至於押所內的一般接見，《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4 項規定：「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該項但書把正當防禦權劃為底線，與辯護人接見交通權的保障方向一致。實務上要注意的是，限制的客體是接見與通信的方式及範圍，而不是剝奪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本身。《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54",5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53",53,"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57",57,"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52",52,"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58",58,"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id":46,"number":47,"stem":71},"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id":50,"number":51,"stem":73},"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75,178944544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