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6",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不可分之效力、檢察官言詞減縮起訴事實之效果，以及一部無罪應否於主文諭知。\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以言詞請求減縮起訴事實，並非法定之撤回起訴，審判對象仍及於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全部；乙部分既經認定證據不足，且與甲部分不成立接續犯而無一罪關係，即無從以不另為無罪諭知處理，應於主文分別諭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乙部分證據不足，於主文諭知無罪，甲部分則諭知竊盜罪。\n(B) 錯誤。不另為無罪諭知，係以起訴事實與有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前提，本件二部分既非接續犯，欠缺此一前提，此為實務見解之處理方式。\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乙部分業經起訴而屬審判對象，不生未經起訴之問題，法院不得僅以理由說明其非審判對象。\n(D) 錯誤。乙部分之起訴既未依法撤回而仍屬審判對象，證據不足之情形係《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所定之無罪事由，與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性質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為竊盜甲、乙所有財物；要件二，起訴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及於全部；要件三，言詞減縮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要件四，乙部分證據不足且與甲部分無一罪關係；效果為主文分別諭知有罪與無罪。\n【記憶點】起訴一部及於全部；沒有一罪關係可以吸收，無罪就要寫進主文，不能只寫在理由裡。","這一題的骨架是審判對象如何確定。《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一條與第 267 條合起來，界定了法院審判權的上下界：未經起訴者不得審判，已經起訴者則不得漏判。檢察官在法庭上以言詞請求減縮起訴事實，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訴訟行為，撤回起訴另有法定的程式與時點，因此該請求不會使乙部分脫離審判對象。\n要件拆解上，一部無罪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各部分之間的關係。若起訴事實之間具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法院僅就有罪部分諭知罪刑，其餘部分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若各部分彼此獨立，則每一部分都要有自己的主文。本題明白告訴考生兩者非屬接續犯，等於直接把前一種處理方式排除掉，這是本題的關鍵設計。\n易混淆的對照是變更起訴法條與判決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法院能變更的是法條而非事實；事實的範圍由起訴決定，這與本題的審判對象問題是同一個原理的兩面。至於本題應否於主文諭知無罪，條文字面只給出無罪判決的要件，具體的主文安排要靠實務見解補充，這一點要誠實指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想像競合一部不成立時的處理，或改問法院漏判已起訴事實的救濟途徑。判決書的記載方式，最能看出主文與理由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第 1 款之原文為：「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有罪判決書要就認定的犯罪事實逐一說明理由；而無罪部分若只在理由中交代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主文就不會出現該部分，兩種處理方式在判決書外觀上的差別相當明顯。有罪判決的依據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與無罪判決的依據分別規定，本題正是要求考生把兩個主文同時寫出來。至於檢察官在審判中改變起訴範圍的正式途徑，是依法定程式撤回起訴，而不是以言詞減縮事實，這一點是本題最核心的判斷。《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5",55,"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7",57,"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54",5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58",58,"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3",53,"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59",59,"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75,178944544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