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罪嫌不成立，法院應如何諭知判決？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不受理諭知","竊盜部分不受理判決，傷害部分無罪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犯之一部撤回告訴、他部不成立犯罪時，判決主文應如何諭知。\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原文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傷害部分經撤回告訴，該當該款之不受理事由；竊盜部分不成立犯罪，則屬《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所定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想像競合之二部分既然一為不受理、一為無罪，均非有罪判決，無從由有罪部分吸收，依實務見解應分別諭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諭知無罪判決，二者各有主文。\n(B) 錯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本案有有罪判決可資吸收為前提；本件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並無有罪主文，該處理方式失其前提。\n(C) 錯誤。同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亦須有有罪判決可資吸收，本件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欠缺該前提。\n(D) 錯誤。(D) 把兩種判決對調，傷害部分係告訴經撤回，屬《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不受理事由；竊盜部分係不能證明犯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之無罪事由，二者不可互換。\n【涵攝步驟】要件一，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之傷害與竊盜；要件二，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經撤回；要件三，竊盜經認定不成立；要件四，二部分均無有罪主文，故各自諭知不受理與無罪。\n【記憶點】不另為諭知要有有罪主文可以掛；沒有有罪部分，就各判各的。","想像競合犯是裁判上一罪，起訴與判決在形式上以一罪處理，但這只在有有罪判決可以承載的時候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是程序判決，無罪則是實體判決，兩者性質不同，也因此不能互相吸收。本題的巧妙之處在於，它把有罪的可能性完全拿掉，於是傳統上以有罪主文吸收其他部分的作法失去依附。\n要件拆解上，先看告訴的撤回。《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本件於法院審理時撤回，時點合法，撤回的效果就落在第 303 條第 3 款。再看竊盜部分，法院認定罪嫌不成立，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兩個部分各自具備完整的判決要件，主文自然要分別記載。\n易混淆的對照是告訴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那是主觀不可分的問題，與本題的客觀競合關係不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想像競合一部不受理、他部無罪時主文安排的處理方式，這一點要誠實寫明。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一部有罪、他部撤回告訴的處理，此時因為有有罪主文可以吸收，答案就會反過來。想像競合的訴訟法效果，在起訴與判決兩端都有反映。起訴端的正式退場機制寫得很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判決端，法院對於已起訴的全部事實都要有所處理，只是處理方式因有沒有有罪主文而不同。本題把有罪的可能性拿掉之後，兩部分就各自回到自己的判決類型。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之原文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多屬程序上的瑕疵，而告訴經撤回列在第三款，性質上是訴追條件事後消滅。同一題型還可能改問撤回告訴的時點，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才撤回，就不生撤回的效力，判決結果會完全不同。《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8",58,"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55",55,"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59",59,"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4",54,"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60",60,"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id":47,"number":48,"stem":72},"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id":51,"number":52,"stem":74},"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75,178944544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