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認罪證明確，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5 月。乙收受判決正本後，提起上訴主張並未犯罪，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查明係甲冒用乙名應訊所致。關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應判決上訴駁回","應依簡易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決乙無罪","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乙無罪","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上訴後，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適用之程序與判決主文。\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乙係遭甲冒名應訊，本身並無犯罪，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4 項第 3 款之原文為：「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因而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並改判乙無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既未犯罪，其上訴為有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既有理由，即非駁回上訴之情形。\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本件既屬應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即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不得仍循簡易程序而為判決。\n(C) 正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並判決乙無罪。\n(D) 錯誤。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所列之事由為前提；本件係認定乙未為犯罪行為，屬實體上不能證明其犯罪之情形，與該條所列之程序事由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要件二，被告乙為遭冒名之人，無犯罪事實；要件三，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4 項第 3 款所定應為無罪諭知之情形；要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無罪。\n【記憶點】簡易案件審理後發現該判無罪，就要跳回通常程序；不能在簡易程序裡判無罪。","簡易程序的前提是犯罪事實明確且科刑輕微。《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一旦法院審理後認為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諭知，這個前提就不存在，程序必須回到通常審判，這正是第 452 條的設計。\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4 項是一個原則加但書的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4 項柱句規定：「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但書所列四種情形，都是簡易程序不宜繼續進行的訊號，而第 3 款正是本件的情形。冒名應訊的結果是被判決的人與實際犯罪的人不同，對乙而言，並無任何犯罪事實可資認定。\n救濟途徑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此有撤銷改判的權限。本題關於冒名應訊時判決效力歸屬何人的處理，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因此要誠實指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第一審應否逕行改依通常程序，或改問對簡易判決上訴後得否更為不利益之判決。簡易程序的入口與出口都要記牢。《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該項但書所稱之必要訊問，正是為了避免本題這種冒名應訊的情形直接被帶進判決裡。而《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兩項分別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後改行簡易程序。至於上訴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本件並非依求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乙的上訴不受此限制。《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7",57,"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59",59,"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60",60,"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5",55,"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61",61,"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id":51,"number":52,"stem":74},"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75,178944544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