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5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59",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褫奪公權 10 年」，被告未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宣告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因宣告已減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因殺人罪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因該殺人罪依法減刑後，法定刑及宣告刑最重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之要件，以及判準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本件主文載明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依法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該案件仍屬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依實務見解，原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既已宣告無期徒刑，即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所定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n(B) 錯誤。主文既先宣告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係減刑之結果，本案仍屬《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所稱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所設之判準為主文所宣告之刑，(C) 以殺人罪之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為理由，理由與該項所定之要件不同。\n(D) 錯誤。(D) 以減刑後法定刑及宣告刑最重為有期徒刑為由否定職權送上訴，然本件主文所宣告者為無期徒刑，與《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之要件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犯殺人罪，判決主文宣告無期徒刑；要件二，同一主文並依法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要件三，該案件仍屬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要件四，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n【記憶點】看主文有沒有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減刑寫在同一個主文裡，也還是那個案件。","上訴原則上以當事人的不服為前提。《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第 5 項則是這個原則的例外，對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法律不等當事人表態，直接由原審法院逕送上級法院，並且依同條第 6 項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這是因為生命刑與無期徒刑的效果過於重大，立法者不容許因為被告不上訴而使裁判確定。\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爭點在於減刑之後還算不算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判決主文的結構是先宣告本刑，再依減刑規定諭知減得之刑，兩者記載於同一主文之內，宣告無期徒刑的部分並未因此消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第 2 款之原文為：「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主文既然出現它，就已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的文義。\n易混淆的對照是第三審的上訴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該項處理的是可上訴性，與職權送上訴的機制不同。本題應否職權送上訴，具體判準要靠實務見解確認，因此要誠實指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職權送上訴後被告撤回上訴的效力。職權送上訴與一般上訴的關係，也值得一提。《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既然視為已提起上訴，就不必再討論上訴期間有沒有遵守。至於誰有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告訴人本身沒有上訴權，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這與職權送上訴是兩個不同的機制。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不利益變更禁止在職權送上訴的案件同樣有其適用，這也是常見的延伸問題。《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58",58,"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60",60,"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57",57,"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61",61,"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6",56,"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62",62,"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id":51,"number":52,"stem":74},"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75,178944544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