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6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62",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2,"single","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律師無退休金保障，其執業乃以營利最大化為主要目標，毋需考慮公益","律師基於委託人利益，不需強調獨立性，即使確認委託人係為詐害相對人，亦可為之提起該訴訟","檢察官係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因而對於其所承辦而依法及依其心證認為應起訴之案件，直屬檢察長對之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法官審判具獨立性，但法院院長對於法官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仍得為行政監督","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的界線，兼及律師的公共職務性與檢察官的服從義務。\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屬職務上義務的違反，院長得依該項為監督處分，此與審判核心無涉，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律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律師負有拒絕不當請求的義務，並非以營利最大化為唯一目標。\n(B) 錯。《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明知係為詐害相對人而仍提起訴訟，即屬對法院之矇蔽。\n(C) 錯。《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不予起訴涉及犯罪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口頭要求不符書面附理由的要求。\n(D) 對。《法官法》第 20 條柱句規定：「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法官法》第 20 條第 10 款規定：「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院長對所屬法官本有職務監督權。\n【涵攝步驟】要件（職務監督權人）→ 地方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0 條為該法院法官之監督權人；要件（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 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效果（發命令促其注意或加以警告）→ 院長得為行政監督，且此一監督並未觸及個案裁判之內容。\n【記憶點】審判獨立擋的是對案件內容的干涉，擋不住對出勤與職務義務的行政監督。","本題把不同身分的職務特性放在一起考。就法官端，《法官法》第 20 條柱句規定：「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法官法》第 20 條第 10 款規定：「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而《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該項的兩款分別對應（注意）與（警告）兩種強度，缺席法官會議屬於前者所稱職務上之事項、也屬於後者所稱違反職務上之義務，院長自得為之。\n法官會議並非可有可無的場合。《法官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既然是全體實際辦案法官組成的法定會議，出席即屬職務上之義務，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正落在監督處分的射程內。\n法官會議所議決的事項，涉及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法官考核之建議與監督處分之建議，直接影響每一位法官的權利義務，出席因而具有職務上的重要性；《法官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應顧及審判業務之需要、承辦法官之專業、職務之穩定及負擔之公平。」缺席等於放棄對這些事項的參與。\n就檢察官端，《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檢察官確有服從義務，但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是否起訴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長官若僅以口頭要求，形式要件即不具備。《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並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服從的對象限於合法的指揮監督。\n就律師端，《律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兩條合起來說明律師並非當事人的工具，選項 A、B 所描述的營利至上與工具化，與這兩條的文義相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61",61,"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63",63,"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60",60,"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64",64,"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59",59,"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65",65,"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75,1789445443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