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64",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德的律師」及「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黑白亂講，搞得法院烏煙瘴氣」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諭示屬訴訟指揮權之範圍，不涉及法官倫理","甲之諭示有損辯護人尊嚴，可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甲之諭示係善意勸說，維護被告權益，促進訴訟公平，並無不當之處","甲之諭示只是個人意見的表達，不涉及法官倫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於法庭上貶抑辯護人的言論，是否屬訴訟指揮而免於倫理拘束。\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甲法官於辯護人陳述前，當庭以（沒道德）（招搖撞騙）等語泛指辯護人，已屬對在庭之人為損其尊嚴之行為，可能違反法官倫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該項已把辯護權列為法官應維護的對象，訴訟指揮權的行使仍受此拘束。\n(B) 對。《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所禁止者，除辱罵與無理之責備外，尚有概括的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甲的兩句話未針對本案辯護人的具體不當行為，而是泛指辯護人群體，正落在概括的部分。\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法官泛稱辯護人不可信，反而妨礙被告行使選任辯護人的權利。\n(D)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的禁止，並不以法官主觀上是否僅在表達個人意見為要件；法官在法庭上的發言屬職務行為，仍受該項拘束。\n【涵攝步驟】要件（法官）→ 甲法官；要件（法庭上、對在庭之人）→ 辯護人與被告均在庭，且發生於辯護人陳述前；要件（辱罵、無理之責備或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諭示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黑白亂講；效果（可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故選項 B 正確。\n【記憶點】法庭上的話是職務行為，訴訟指揮不是脫離倫理規範的通行證。","本題的核心條文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兩項合起來，第 1 項是正面的作為義務，明文把辯護權列為法官應維護的對象；第 2 項是負面的禁止規定，其射程包括辱罵、無理之責備，以及概括的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甲法官的兩句話並未針對本案辯護人的具體不當行為，而是以（有的招搖撞騙）泛指整個辯護人群體，正落在概括款的射程內。\n再看被侵蝕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同法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被告的選任辯護權是法定權利，法官在辯護人陳述前先行貶抑辯護人，等於對被告是否信賴其辯護人施加壓力，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維護辯護權的義務方向相反。\n律師端也有對應的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這條課予律師維護職業尊嚴的義務，而法官在法庭上的評價會直接影響該尊嚴，兩者互為表裡。\n易混淆的是訴訟指揮與倫理拘束的關係。訴訟指揮權容許法官命令、制止、闡明，但《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既已把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列為開庭時的義務，執行職務的行為本身就是倫理規範的適用對象；所以選項 A 把訴訟指揮當成免責事由是錯的，選項 D 把庭上發言當成個人意見，也同樣站不住腳。\n另可與法庭秩序的維持一併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同一條的三項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思路：第 1 項課予正面的聽審義務，第 2 項劃出言行的紅線，第 3 項則連善意的勸諭也要求方式適當。甲法官若真有意提醒被告慎選辯護人，也應循適當方式為之，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貶抑辯護人群體的方式表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換成法官對當事人、證人或檢察官的辱罵，或換成庭外的公開評論，此時再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的三項逐一比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63",63,"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65",65,"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62",62,"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66",66,"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61",61,"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67",67,"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id":46,"number":47,"stem":71},"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id":50,"number":51,"stem":73},"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75,1789445443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