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6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法官為夫妻，任何職務上資訊均得互相分享","甲法官如認必要時，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訴訟進行情形","甲法官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違反審判獨立及法庭尊嚴，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甲法官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當庭以電話向承辦他案的配偶法官探詢案情，是否違反倫理規範。\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甲法官當庭致電乙法官探詢其承辦民事事件的和解情形，雖非該條所禁之關說或請託，仍在法庭上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夫妻關係正是該條所稱的家庭關係。\n(B)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所規範的對象是他人承辦之案件，是否由法官自認必要，並不是該條所設的例外。\n(C) 對。本項三截各有依據：審判獨立見《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庭尊嚴見《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見同規範第 3 條。當庭致電探詢他案，三者同折。\n(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傷害罪是否告訴乃論，並不改變該民事事件係由乙法官承辦的事實。\n【涵攝步驟】要件（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 甲當庭致電探詢乙法官承辦之他案；要件（法庭莊嚴及秩序）→ 該行為發生在法庭上、當事人在場。\n【記憶點】配偶也是（他人），職務資訊不因夫妻關係而共用。","本題把《法官倫理規範》的三條規定疊在同一個事實上。首先是關說與請託的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該條的規範對象是（他人承辦之案件），並未區分承辦人是同事、上級或配偶，甲法官之夫乙法官雖是家庭成員，就案件而言仍屬他人。\n其次是家庭關係的隔離，《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該條明文把家庭關係列為不得使審判受影響的因素，選項 A 主張夫妻間職務資訊均得分享，與此文義相反。\n第三是法庭上的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當庭撥打電話探詢他案，除了接觸本身的問題，還讓在庭的當事人親眼看見兩案之間的私人聯繫，對司法信賴的折損比庭外接觸更直接。\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刻意鋪陳兩個看似正當的理由：一是（認有必要），二是（告訴乃論）。就前者，《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的文義並未把法官的主觀必要性列為除外情形；就後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告訴乃論影響的是訴追條件與撤回告訴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與否是告訴人的處分權，並不是法官探詢他案的正當化事由。\n《法官倫理規範》另有一組平行的規定值得一併記憶。《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由此可見規範對家庭成員採取的是隔離與監督並行的態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換成法官向同院其他法官詢問分案、量刑或評議意見，判準仍然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的（他人承辦之案件）這一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64",64,"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66",66,"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63",63,"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67",67,"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62",62,"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68",68,"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id":46,"number":47,"stem":71},"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