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67",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7,"single","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A":16,"B":17,"C":18,"D":19},"檢察官購買自住房屋，向銀行貸款","檢察官將自己存款，投資購買數張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檢察官申請服務機關許可，在私立大學兼課，教授法律倫理學","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合夥經營加盟之咖啡連鎖店","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職務外經濟活動的界線，區辨（經營營利事業）與單純投資、兼課、貸款。\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合夥經營加盟之咖啡連鎖店，是以合夥人身分實際參與商業之經營，正落在該項本文所禁止的範圍內，且題幹未指出有法令另設容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可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向銀行辦理自住房屋貸款，銀行並非該項所稱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對象。\n(B) 可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是（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以自有存款購買股票長期持有屬於單純投資，並未參與該公司之經營。\n(C) 可為。檢察官之兼職禁止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同法第 16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前三者為民意代表、公務員服務法規所禁兼任之職務、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授課不在其列，第 5 款則為概括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營利事業亦與教學工作性質不同，題幹又已載明先申請服務機關許可。\n(D) 不得為。合夥經營加盟連鎖店正落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之經營行為，並與同規範第 5 條所定廉潔自持之要求扞格。\n【涵攝步驟】要件（檢察官）→ 題示之檢察官；要件（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 以合夥人身分經營加盟之咖啡連鎖店；要件（法令另有規定之除外情形）→ 題幹並未提出任何法令依據；效果（不得為之）→ 故本選項為不得從事之行為。\n【記憶點】禁的是經營不是持有，時間點也不是要件，下班時間不會讓經營變成不經營。","本題的判準集中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兩項分工明確：第 1 項管的是檢察官自己去做生意，第 2 項管的是檢察官與職務上接觸對象之間的金錢往來。\n先看第 1 項的核心動詞。條文寫的是（經營），這個字要求的是實際參與事業之營運與管理。選項 D 的合夥經營加盟連鎖店，合夥人本於合夥關係執行業務，正是經營；選項 B 的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取得的是股東地位而非營運地位，兩者在條文用語上的落點並不相同。這也是本題最典型的陷阱：把（投資）與（經營）混為一談。至於選項 D 提到的（利用下班時間），第 1 項並未把禁止範圍限於上班時間，時間點不是該項所設的要件。\n再看第 2 項的關係要件。選項 A 的房屋貸款確實是財務往來，但相對人是銀行，須先確認銀行是不是檢察官（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題幹並未如此設定，所以不落入第 2 項。\n選項 C 涉及兼職，而它的判準不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本文的（經營營利事業），也不在同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的（社交活動）——授課兩者都不是。檢察官之兼職禁止見《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所準用之同法第 16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題幹又已載明先申請服務機關許可（公務員兼職之許可要件詳見《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故非不得為。\n法官端有一組可以對照並列的條文。《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者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的用語幾乎相同，後者則是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處理兼任問題，兩種體例並列記憶，可以避免把（兼任職務）與（經營事業）兩個考點搞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66",66,"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68",68,"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65",65,"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69",69,"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64",64,"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70",70,"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75,1789445443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