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6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301-068",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68,"single","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A":16,"B":17,"C":18,"D":19},"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可以參加政黨，但不可以參加政治活動","檢察官於下班且非執行公務時間，在不表明其為檢察官身分下，可以為公職候選人之選舉活動站台助選","檢察官一樣擁有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任職期間可先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但當選後即應立刻辭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任職期間的政黨與政治活動禁止，以及參選公職時的辭職時點。\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該項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內容包含任職期間不得參加與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兩層，與本選項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為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把兩者切開處理與該項文義不符。\n(B) 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站台助選即屬第 1 款所稱之公開發言。\n(C) 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辭職的時點原則上在任期屆滿一年以前，不是當選之後。\n(D) 對。《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超出黨派以外正是本選項的價值基礎。\n【涵攝步驟】要件（任職期間）→ 現職檢察官；要件（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一律禁止；要件（任職前已參加）→ 應退出之。\n【記憶點】任職期間不參加、任職前已參加要退出、選公職原則上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辭職，重行選舉、補選與解散後立委選舉則放寬到登記前。","本題的規範基礎有三層。第一層是身分定位，《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題幹第一句話幾乎就是這一項的改寫，超出黨派以外是後續一切政治活動禁止規定的價值起點。《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並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兩條互相呼應。\n第二層是政黨與政治活動的禁止，《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該項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這一項有兩個動作：一個是消極的不得參加，範圍及於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另一個是積極的退出義務，針對任職前已參加者。選項 A 把參加政黨與參加政治活動切開，容許前者而只禁止後者，與消極的不得參加的範圍不合，對積極的退出義務則隻字未提；選項 D 兩者俱全，所以是正確的。\n第三層是參選的時點，《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由這兩項可知，辭職期限原則上是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僅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才放寬到辦理登記前；辭職是登記參選的前置條件，違反的效果是連登記都不能為之，選項 C 所稱（先登記參選、當選後辭職）的順序恰好顛倒。\n《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則把政治活動具體化，該項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該項所列三款均以行為態樣為要件，並未把（下班時間）或（未表明檢察官身分）列為除外情形，選項 B 想用這兩個條件脫身，在條文上找不到出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主體換成法官、把行為換成參加政治性集會，此時要記得《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另有更細的四款列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301-067",67,"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301-069",69,"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301-066",66,"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301-070",70,"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301-065",65,"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301-071",71,"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75,1789445443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