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71",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71,"single","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律師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實現司法正義","律師應扮演監督法官及檢察官的角色，積極參與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地方法院法官得依職權將應付懲戒之律師直接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法院與司法人員的義務，以及律師應付懲戒時的移送機關。\n【正解理由】《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該項有權移送的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各該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法官並不在該項所列之列，本選項所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就律師對司法人員與司法機關的言論設有規定，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為該條所禁止。\n(B)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律師對於司法機關詢問、囑託、指定之案件，應予以協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兩條都課予律師協助義務。\n(C)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積極參與律師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所辦理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積極參與評鑑正是條文明定的義務。\n(D) 錯。《律師法》第 41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法官是以懲戒委員會委員的身分參與，與移送權的歸屬是兩回事。\n【涵攝步驟】要件（律師應付懲戒）→ 前提成立；要件（依職權送請之機關）→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題主體（地方法院法官）→ 不在該項所列之機關內。\n【記憶點】移送權人有三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與地方法院檢察署、各該主管機關、經決議的律師公會；法官坐的是懲戒委員會的位子，不是移送的位子。","本題三個正確選項都出自《律師倫理規範》，錯誤選項則出自《律師法》的懲戒程序，屬於典型的（倫理規範講義務、律師法講程序）分工題。\n先看義務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該條前段即是選項 A 的直接依據，並同時課予貪污舉發義務，可見規範並非一味要求律師沉默。\n《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律師對於司法機關詢問、囑託、指定之案件，應予以協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兩條是選項 B 的依據，前者是價值宣示，後者是具體協助義務並附有正當理由的但書。《律師倫理規範》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積極參與律師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所辦理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這是選項 C 的依據，條文用的是（應積極參與），所以把律師定位為評鑑程序的參與者，於文義上沒有問題。\n再看程序面。《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把兩項合起來看，移送權人共有三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與地方法院檢察署、各該主管機關、以及經決議的律師公會，地方法院法官並不在其中。\n懲戒的組織面則見《律師法》第 41 條，該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法》第 43 條規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法官確實參與懲戒的審議，但那是委員身分，與移送權的歸屬分屬兩個層次，選項 D 正是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70",70,"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72",72,"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69",69,"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73",73,"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68",68,"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75,178944544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