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72",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72,"single","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A":16,"B":17,"C":18,"D":19},"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足夠，甲律師就不能銷毀；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真的無法容納，就可以銷毀","案件結束後，依法只要保存卷證資料 6 個月，既然已經 1 年半了，就可以銷毀","案件結束後，律師依倫理規範有義務保存卷證資料 2 年，現在只經過 1 年半，尚不能銷毀","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所有的卷證資料永遠都不能銷毀","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保存卷證的期間。\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規定：「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律師應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該條所定的保存期間是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本題委任結束僅一年半，尚在期間內，甲律師不得銷毀，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所定的要件是委任關係結束後的期間，事務所空間是否足夠，並不是該條所列的要件。\n(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明定的期間是二年，並非六個月，選項所稱的六個月於條文上找不到依據。\n(C)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所定的二年期間自委任關係結束時起算，本件經過一年半仍在期間之內。\n(D)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可見規範對物品另設返還機制，並未要求所有卷證永久保存。\n【涵攝步驟】要件（律師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 甲律師受託處理之遺產糾紛案件；要件（委任關係結束）→ 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期間自此起算；要件（二年內保存卷證）→ 現僅經過一年半，尚未屆滿二年；效果（仍負保存義務）→ 甲律師尚不得銷毀該案卷證資料。\n【記憶點】卷證保存二年，起算點是委任關係結束，不是案件受理或事務所搬遷那一天；空間不足不是條文所設的例外。","本題的決定性條文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該條規定：「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律師應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把它拆成三段：第一段是設置檔案與保存卷證的義務，並明定二年的期間與委任關係結束的起算點；第二段是應委任人要求提供影本的義務，並把費用歸由委任人負擔；第三段是但書，把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的文件排除在提供義務之外。本題只用到第一段，但後兩段說明了保存義務的功能，是為了讓委任人日後仍能取得卷證，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期間的起算點綁在委任關係結束，而不是綁在案件受理或事務所搬遷。\n與保存義務相鄰的是返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兩條合起來可以看出規範的分工：屬於當事人的財物與物品要返還，屬於律師執業紀錄的卷證則要保存二年。所以選項 D 主張所有卷證永遠不能銷毀，既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的二年期間不合，也忽略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的返還機制。\n選項 A 把判準換成事務所空間。《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所列的要件只有事件的受任與委任關係結束後的期間，事務所面積並不在條文之內；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連當事人的指示都不能作為違反規範的理由，事務所自身的空間需求自然更不能。\n選項 B 則把期間改成六個月。判斷這類數字題，最保險的作法是回到條文原文逐字讀出期間與起算點：《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寫的是二年，本題委任結束後一年半，尚未屆滿。\n另可與保密義務併同記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卷證既是委任人事證的載體，保存義務與使用限制正好一體兩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時間拉到二年之後再問可否銷毀，或問期間內委任人要求提供影本時的費用負擔，答案都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的三段文字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71",71,"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73",73,"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70",70,"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69",69,"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301-075",75,"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178944544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