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7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73",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支付律師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得受任，因為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甲不得受任，因為 A 已經成年，不得由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甲可以受任，但必須先取得 A 同意，也必須判定由 A 的父親代付律師費，是否會影響自己處理此案件的獨立專業判斷","甲可以受任，只要 A 書面授權其父親全權處理委託律師事宜","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的原則禁止與例外容許，以及例外的兩項要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原則禁止，但書則容許，而但書設有兩項要件：一是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二是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甲須先取得 A 之同意，並判斷父親代付是否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規定：「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本文之外既設有但書，該條即非絕對禁止第三人代付，選項把原則講成了唯一。\n(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所設的是告知同意與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兩項要件，委任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都不在該條所列的要件之內。\n(C)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以（且）字連接兩項要件，須同時具備；選項所述先取得 A 之同意、再判定代付是否影響獨立專業判斷，正好對應這兩項。\n(D)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縱使 A 以書面授權其父全權處理，也不能取代第 30-2 條但書所要求的獨立專業判斷這一項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 A 之父代付；要件（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 須取得 A 之同意；要件（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 須由甲自行判斷；兩要件齊備始得受任。\n【記憶點】第三人代付不是不能收，而是要（告知並取得委任人同意）加（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兩把鎖同時打開才收得成。","本題的決定性條文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該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條文採（本文禁止、但書解禁）的體例，本文的射程涵蓋一切第三人代付的情形，但書則把解禁條件寫得很清楚：告知委任人、取得委任人同意、以及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三者之中，前兩者是程序要件，後者是實質要件，且但書用的是（且）字，代表要件必須併存，不能只滿足其一。\n把要件套進本題事實：委任人是 A，代付人是 A 的父親，屬於第三人代付，先落入本文的禁止範圍。要走但書，甲律師必須向 A 告知代付的事實並取得 A 的同意，這裡的同意主體是委任人 A 而不是付錢的父親；接著甲還必須自行評估，父親出錢是否會使自己在辯護策略上偏向父親的期待而非 A 的利益。選項 C 把這兩個步驟都寫出來了，所以正確。\n選項 A 把本文當成絕對禁止，忽略但書；選項 B 引進年齡要件，而條文並未把委任人是否成年列為要件，題幹刻意寫 A 今年 21 歲，正是要引誘考生往行為能力的方向想；選項 D 則想用 A 的書面授權取代獨立專業判斷這一項要件，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當事人的指示或授權，不能免除律師自身的規範義務。\n與本條同族的還有兩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兩條都把資訊與忠實的對象定位在委任人身上，正好說明為什麼第 30-2 條但書要求的同意主體是委任人。\n《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題是刑事案件，甲律師除了處理代付問題，還須對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不得就結果約定後酬。\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代付人換成公司、保險人或被害人一方，或把事實改成代付人要求律師報告案情，此時仍然回到但書的兩項要件逐一檢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72",72,"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301-071",71,"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301-075",75,"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301-070",70,"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08-s0301-001","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0},"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4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