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3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301-075",108,"108120","20190803","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所聘僱的助理延誤受任事件的上訴期間，造成委任人的損害，甲毋須負責","甲於處理受任的事件中，教唆證人於作證時不為真實之陳述，甲未違反律師倫理","甲於訴訟進行中，因疏忽未提出對委任人有利之證據，而造成委任人敗訴，甲毋須負責","甲於案件進行中，對於身為刑事被告之委任人的陳述，雖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將之提出，不違反律師倫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證據真實性的判斷義務，以及刑事被告陳述的例外。\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但書明文把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拒絕提出的範圍外，甲提出經合理判斷為不實的刑事被告陳述，不違反律師倫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助理延誤上訴期間，甲有督導責任。\n(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禁止律師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教唆證人不為真實陳述即屬之。\n(C)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疏忽未提出有利證據，與盡力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符。\n(D)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但書所排除者，正是刑事被告之陳述這一類證據。\n【涵攝步驟】要件（案件進行中）→ 訴訟進行中；要件（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 委任人之陳述；要件（刑事被告之陳述）→ 落入但書，故仍得提出。\n【記憶點】不實證據可以拒絕提出，唯獨刑事被告自己的陳述被但書挑出來，這是防禦權的保留。","本題的核心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該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把三句拆開讀：第一句是積極不法行為的禁止，涵蓋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與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第二句是律師的裁量權，對於經合理判斷為不實的證據，律師（得）拒絕提出，用的是授權而非強制；第三句是但書，把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第二句之外。這個但書的意義在於，刑事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與防禦的地位，其陳述的可信度應由法院判斷，辯護人不宜代替法院先行把關，否則辯護制度的功能會被架空。所以選項 D 所述並不違反倫理規範。\n選項 B 則落在第一句。《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該條第三句與第 23 條第一句相互重疊，教唆證人不為真實陳述同時觸犯兩條，所以選項 B 顯然錯誤。這裡也可以看出被告陳述與證人陳述在規範上的落差：前者有但書保留，後者則明文禁止。\n選項 A 與 C 則是律師對事務所人員與對案件處理的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助理延誤上訴期間造成損害，律師的督導責任並不因為實際行為人是受僱人而消滅。《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疏忽未提出有利證據，與該條所要求的適當準備及盡力維護合法權益相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301-074",74,"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id":50,"number":24,"year":6,"stem":51},"law-108-s0301-001","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301-073",73,"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301-072",72,"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301-003",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id":46,"number":47,"stem":48},178944544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