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11",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11,"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所保護被跟追人之自由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A":16,"B":17,"C":18,"D":19},"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新聞採訪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跟追處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所保護的是被跟追人的哪些自由權利。\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號解釋即以此為依據，指出跟追行為所侵害者，包括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依自己意願行動的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以及個人自主決定其資料是否揭露及揭露範圍的資訊自主。新聞採訪自由是新聞從業人員一方的自由，該號解釋將其列為與被跟追人權利相互權衡的對造利益，並指出新聞採訪自由亦非全無限制，因而不屬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權利。本題問的是不包括何者，答案落在採訪自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動自由指個人依自己意願前往一定場所或從事一定活動，該號解釋認為跟追行為妨礙此一自由，屬受保護之權利，本項不合題旨。\n(B)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是跟追行為可能造成的直接侵害，屬受保護之權利，本項不合題旨。\n(C) 新聞採訪自由屬跟追者一方的自由，是該規定所須權衡的對造利益，並非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權利，本項正確。\n(D)《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柱句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該條所定當事人依本法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受保護之權利，本項不合題旨。\n【涵攝步驟】先確認保護對象：本題問的是被跟追人的權利；再確認權利內容：行動自由、身體權與資料自主都指向被跟追人；最後確認落點：採訪自由的主體是跟追一方。\n【記憶點】跟追條款保護的是被跟追的人；採訪自由站在對面，是要被權衡的那一邊。","一、規範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概括保障條款，未列舉的自由權利透過此條進入憲法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即由此導出個人在公共場域中的行動自由與不受侵擾自由，並肯認個人資料自主與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n二、要件拆解。系爭規定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無正當理由；其二，跟追他人；其三，經勸阻不聽。三個要件層層限縮處罰範圍：正當理由的判斷為新聞採訪等公共利益活動保留了空間，勸阻不聽則使處罰以行為人明知並持續為前提。該號解釋因此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過度限制新聞採訪自由。\n三、兩造利益的並列。被跟追人一方的權利是行動自由、身體權與資訊自主；跟追人一方若為新聞從業人員，則有新聞採訪自由與公眾知的權利。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兩者都受憲法保障，系爭規定所做的是在具體情形中劃出界線，而不是宣告其中一方當然優先。本題選項刻意把對造的自由混入受保護權利清單，考的就是這一層。\n四、個人資料自主的法律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柱句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五、請求刪除。」該條所列各款權利包括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請求刪除，而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資料是否繼續被他人蒐集利用因此留在當事人自己的決定之內。該號解釋在憲法層次上處理資訊自主與新聞自由的權衡，而在法律層次，資料自主是由這一組不得預先拋棄的權利具體展開的。\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就正當理由的判斷、勸阻不聽的認定、以及警察機關裁處程序的正當性設題；也常拿公共場域的隱私期待與私人住宅內的隱私並列比較。本題結論須依該號解釋對權利歸屬的界定判斷，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10",10,"民法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上總統豁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13",1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一體」之內涵？",{"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08",8,"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14",14,"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民法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