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14",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14,"single","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地方法院院長亦具有法官身分，基於司法獨立的維護，毋庸出席","地方法院院長非司法院預算之編列者，立法院委員會不應邀請其出席","地方法院院長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毋庸出席","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司法機關人員到會備詢的界線，也就是誰有到會說明的義務。\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就此指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依憲法規定並無到立法院列席之義務，惟三院所屬並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上開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地方法院院長雖具法官身分，其院長職務屬法院行政事務的管理，包括各法院預算的執行；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應邀到會說明，並不影響其審判獨立。本題要找的是把行政職務與審判職務分開處理的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地方法院院長雖具法官身分，其到會備詢的事項是行政職務而非個案審判，司法獨立並不因此受影響，本項錯誤。\n(B)《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項並未以編列預算者為限，本項以非預算編列者為由否定邀請，本項錯誤。\n(C) 到會備詢的義務來自上開規定所定之邀請，與是否對立法院負責是兩件事，本項以不負責為由推出毋庸出席，本項錯誤。\n(D)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應邀到會說明的義務，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身分：受邀者是否為政府人員，地方法院院長為是；要件二是職務性質：所詢事項屬行政職務或屬個案審判，本題為各法院預算，屬行政；要件三是有無獨立行使職權之保護，院長就行政事務不在此列。三者具備，到會說明的義務即告成立。\n【記憶點】法官審判不受干涉，但院長的行政職務與預算執行，立法院委員會問得到。","一、規範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條第一項授權立法院設置委員會，第二項則賦予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的權限。與預算相關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立法院對司法預算的審議權，另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三條合觀，司法概算最終仍由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因而有就預算事項瞭解實情的需要。\n二、要件拆解。到會備詢義務的成立可拆為三個要件：其一，受邀者屬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其二，受邀者所負者為行政職務，而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其三，所詢事項與其職務有關。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在三院院長與所屬人員之間畫出界線：院長依憲法規定並無列席義務，負行政職務的所屬人員則有應邀說明的義務；至於獨立行使職權者，就其職權行使事項不受此一義務拘束。\n三、易混淆概念的並列。列席與備詢是兩種不同的參與形式：《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列席是得為之，備詢則是應邀請而說明。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兩者的規範對象與強制程度不同，本題所處理的是後者。\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檢察官、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是否有備詢義務設題；也常拿調查權、文件調閱權與備詢權並列比較；還會就司法概算的特殊保障與立法院審議權的關係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憲法條文本身並未區分行政職務與獨立行使職權，此一界線是由司法院解釋所畫出，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13",1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一體」之內涵？",{"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15",15,"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上總統豁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16",16,"關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依司法…",{"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11",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政治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