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15",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15,"single","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監察院依法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院對於總統的違法失職行為，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監察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院的組織與職權，包括院長產生方式、彈劾總統的權限歸屬、聲請釋憲的主體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n【正解理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之下，並於本次考試前依法完成設置，本項所述與制度現狀相符。其餘三項與現行憲政規範不符：院長並非互選，總統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得聲請釋憲者為立法委員。故選 B。\n【逐項排除】\n(A)《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項稱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本項錯誤。\n(B) 監察院已依法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推動人權保障事務的專責單位，本項正確。\n(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本項稱由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彈劾案，本項錯誤。\n(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依此聲請者為立法委員，本項稱監察委員，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院長：提名任命而非互選；再看彈劾：對總統之彈劾移由立法院提出；再看聲請釋憲主體：條文所定為立法委員；最後看人權委員會：依組織法設於監察院。\n【記憶點】院長是提名任命，彈劾總統歸立法院，三分之一聲請釋憲的是立法委員；人權委員會才是監察院的。","一、當年名稱的注意事項。本題考試日在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前，當時規範大法官審理程序的法律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依考試當日施行的名稱書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該款所定的聲請主體為立法委員，本題選項將其換成監察委員。\n二、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憲法本文原就監察院設有一整套規定，包括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等選舉產生、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向國民大會提出等。歷次修憲之後，這些規定多已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有三項的陷阱都設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落差上。\n三、彈劾權的分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由此可知，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在立法院，審理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為之；監察院所保有的彈劾對象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n四、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該委員會依組織法設於監察院，任務在於推動人權保障、調查侵害人權事件並提出報告與建議。其設置是我國回應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制度安排，屬本題唯一落在憲法與增修條文之外的知識點。\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彈劾、糾舉與糾正三種權限的對象與程序並列設題；也常就審計長的產生方式、監察委員的行為規範，以及監察院調查權與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區別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14",14,"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16",16,"關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依司法…",{"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13",1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一體」之內涵？",{"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政治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上總統豁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18",18,"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id":47,"number":48,"stem":72},"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id":51,"number":52,"stem":74},"關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75,178944544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