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1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101-016",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16,"single","關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大法官亦為憲法第80條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在解釋上包含不得違反憲法","「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官倫理之法律規範，包含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不受任何干涉」在解釋上包含司法院不得發布規範法官審理事項之規則","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審判獨立的三要素，與司法院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的權限。\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不受任何干涉，指法官就審理中的個案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與司法行政上級的具體指示。而現行法制上另有成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該條就審理規則，明定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亦指出，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自主性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惟該規則不得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本題選項把此一權限一併排除，與此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指出大法官行使司法權，亦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本項並非錯誤選項。\n(B)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非以形式法律為限，法官仍受憲法拘束，法律牴觸憲法時應依憲法所定途徑處理，本項並非錯誤選項。\n(C)《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定超出黨派以外，要求法官保持黨派中立，本項以法官倫理之法律規範禁止法官參加政黨活動為其具體化，並非錯誤選項。\n(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就審理規則明定由司法院定之，可見司法院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本項稱不受任何干涉包含司法院不得發布規範法官審理事項之規則，本項為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先把條文拆成黨派中立、依據法律、不受干涉三要素；再問系爭行為是哪一種：對個案的指示屬於干涉，一般性的審理規則不屬於。\n【記憶點】不受任何干涉擋的是對個案的指手畫腳，不是司法院訂定的一般性審理規則。","一、條文本體與要素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二十餘字包含三個要素。第一是黨派中立：法官不得因政黨立場影響審判，此一要求在法官倫理的法律規範中另有具體化的行為準則。第二是依據法律：這裡的法律在解釋上包含憲法，法官不得為違憲的裁判；法官若確信所應適用的法律違憲，應依憲法所定的途徑處理，而非逕行拒絕適用。第三是不受任何干涉：核心在於個案審判不受外部指示。\n二、干涉的範圍。審判獨立所排除的是對個案裁判內容的影響，包括行政機關的指示、上級法院在個案外的指導，以及司法行政監督逾越必要範圍的介入。至於一般性的審理規則，現行法制上有成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該條就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規則，明定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亦指出，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自主性，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惟其所發布的規則若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或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即與審判獨立及訴訟權保障有違。本題的陷阱設在把得發布規則與不得干涉個案混為一談。\n三、憲法上法官的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大法官行使的是憲法所定的司法權，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因而認定大法官為憲法所稱的法官，其職位保障與待遇不得任意變更。這一點常與大法官的任期、不得連任等制度並列命題。\n四、易混淆制度的並列。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監督在制度上並存：前者保障個案裁判不受影響，後者處理法院的人事、預算、事務分配與案件流程管理。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兩者各有其規範領域，衝突的處理標準在於監督是否觸及裁判內容。\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就法官職務監督、法官評鑑、事務分配的一般抽象規則是否侵害審判獨立設題；也常以法官的政治活動限制為問。本題結論須依上開條文與司法院解釋對司法自主性的界定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101-015",15,"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政治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101-014",14,"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101-018",18,"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101-013",1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一體」之內涵？",{"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101-019",19,"有關原住民族之保障，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