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18",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18,"single","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後，哪些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該項把再審的資格繫於聲請人此一身分。甲聲請解釋並經宣告違憲，屬條文所定的聲請人；乙同樣提出聲請並經大法官受理，依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意旨，於解釋公布前已聲請而未合併審理的聲請人，亦得援用該解釋請求救濟，故乙同受保障。丙既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解釋，欠缺確定終局判決與聲請人身分，無從援用。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乙都是就同一法律聲請解釋並經受理的聲請人，都得依上開規定及釋字意旨提起再審之訴，本項正確。\n(B) 丙未經行政爭訟而無確定終局判決，亦未聲請解釋，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本項將丙一併列入，本項錯誤。\n(C) 乙的聲請已經大法官受理，依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意旨得援用該解釋，本項將乙排除，本項錯誤。\n(D) 甲的聲請直接導致違憲宣告，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聲請人，本項將甲一併排除，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有確定終局判決：甲、乙具備，丙不具備；要件二是曾就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甲、乙具備，丙不具備；要件三是該法令經宣告違憲：本題已宣告。三者對照，得提起再審之訴者為甲與乙。\n【記憶點】違憲宣告後的再審資格繫於聲請人身分；沒去爭訟也沒去聲請的人，援用不到這個宣告。此外，定期失效並不妨礙聲請人於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一、條文本體。《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該項與同條第 1 項所列的十四款再審事由並列，屬獨立的再審事由。期間方面，《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兩項合觀，此類再審之訴的三十日不變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的陷阱在於定期失效的宣告方式。大法官諭知系爭規定於一年後失其效力，容易讓人誤以為在失效之前一切救濟都不能進行；但再審資格的判斷依據並非法令何時失效，而是當事人有無聲請人身分。定期失效所處理的是法秩序安定與立法者的修法時間，與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是兩個層次的問題。\n三、聲請人以外的第三人。丙未提起行政爭訟，其處分已因未爭訟而確定；既無確定終局判決，也不曾聲請解釋，因而無從主張。這一點與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範圍有關：解釋固然對各機關有拘束力，但對已確定的個案並不當然回溯開啟救濟。\n四、易混淆制度的並列。行政訴訟的再審與訴願程序的重新審理、行政程序法上的程序重開，是三種不同的救濟途徑，其發動要件、管轄機關與期間各不相同。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本題所涉者是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其特別事由規定於前述條項。\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就再審期間的起算、定期失效與立即失效的差異、以及非聲請人可否援用解釋設題。乙得否援用甲案的違憲宣告，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出，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與第686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政治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19",19,"有關原住民族之保障，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16",16,"關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依司法…",{"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20",20,"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15",15,"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21",21,"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