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20",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20,"single","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的依據、主體與界線。\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制定自治法規的主體是上開三者，而該項規定罰則時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地方制度法》即為中央法律，直轄市、縣（市）依其授權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行政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行政罰，本項稱地方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本項錯誤。\n(B)《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自治條例訂定罰則同受拘束，本項稱不受拘束，本項錯誤。\n(C)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行政罰，此即中央法律所為之授權，本項正確。\n(D)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得規定行政罰者針對的是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本項將罰則限縮於委辦事項，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主體：《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制定自治法規者有三者；再看罰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最後看界線：受憲法對限制自由權利的要求拘束。\n【記憶點】制定自治法規的是三者，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寫罰則時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一、自治法規的兩種類型。《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具有民主正當性；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罰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因此《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該條第二款把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保留給自治條例。\n二、罰則的主體、種類與上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第 1 項所列的自治條例名稱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與鄉（鎮、市）規約，而第 2 項規定罰則時所列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其他行政罰的種類則由該項逐一列出。\n三、核定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須先經核定才能發布，這是與一般自治條例的重要差異。\n四、憲法上的界線。《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地方自治雖受憲法保障，其所訂罰則同受此一要求的拘束。\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核定與備查的差異、罰鍰上限的數額，以及委辦規則能否訂定罰則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19",19,"有關原住民族之保障，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21",21,"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18",18,"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22",22,"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政治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23",2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