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25",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25,"single","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機關作成所有行政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在裁量行政領域，行政機關不受法之拘束","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行政內部屬法外空間，行政主體所為內部行政行為不受法之拘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法行政原則的兩個面向——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以及給付行政中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n【正解理由】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其實施手段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為之，此即學理上所稱行政私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前開規定所指者為社會保險制度，而在法規未明定實施手段之範圍內，行政機關得選擇行為形式。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該條所揭示者為行政不得牴觸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並非要求每一項行政行為皆須有個別法律之授權依據。\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行政仍受法之拘束。\n(C) 正確，為本題答案。\n(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主體所為之內部行政行為亦屬行政行為，並未被排除於外。\n【涵攝步驟】先把依法行政拆成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前者要求行政不得牴觸法，適用於一切行政行為，故 (B)、(D) 均誤；後者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其範圍有層級之分，故 (A) 之全稱敘述誤。再就給付行政，因其不生干預效果，行為形式之選擇原則上開放，故 (C) 正確。\n【記憶點】法律優位管的是不可以違背法律，涵蓋所有行政行為；法律保留管的是要不要法律授權才能做，範圍隨事項的重要性而不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要件拆解：依法行政的兩個支柱】《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十八個字同時承載法律優位與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法律優位是消極面，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法律保留是積極面，要求特定事項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不得為之。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兩者的射程差異鋪開：選項 (A) 把法律保留擴張到一切行政行為，選項 (B)、(D) 則把法律優位限縮到只管外部的、羈束的行為，方向相反但錯誤根源相同，都是誤判了射程。\n【層級化保留與給付行政】就法律保留的密度，實務與學說採層級化理論：涉及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限制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一般干預行政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至於給付行政，因未直接對人民設定負擔，其法律保留要求相對寬鬆。《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該條就社會保險已指定手段，而給付行政的其他領域多未設此種明文，選項 (C) 所述之選擇自由落在後者。\n【裁量仍受法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該條把裁量的合法界線寫成兩項：不得逾越範圍、須符合授權目的；違反前者為裁量逾越，違反後者為裁量濫用。此外裁量權於個案有收縮至零之可能，此時不作為即屬裁量怠惰。可見裁量是法所賦予的選擇空間，而非法所不及之空白。\n【易混淆條文對照】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並列閱讀，該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 4 條是依法行政的總則，第 6 條則是平等原則的明文化；兩者都屬於一般法律原則對行政的拘束，且同樣不因行為屬內部或給付性質而免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變化題常見三種：一是給定一個具體措施，問其應適用何種密度之法律保留；二是問行政私法之界限，例如機關以私法方式實施給付時是否仍受基本權與平等原則拘束；三是把裁量與判斷餘地並列，問法院審查之方式。就行政私法而言，通說認機關縱使選擇私法形式，仍不得藉此逃避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24",24,"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26",26,"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謂：「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委辦事項……，……中央……亦得就行…",{"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23",2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22",22,"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28",2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id":51,"number":52,"stem":74},"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謂：「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委辦事項……，……中央…",75,178944544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