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29",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29,"single","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種行業等進行行政檢查。關於此種聯合稽查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不排除各組成機關間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聯合稽查行為不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或變更","聯合稽查中發現違章情事而為裁罰時，如涉及跨機關權限之行使，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各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參與之機關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由市政府決定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協助與管轄權法定之關係，以及跨機關聯合稽查後裁罰機關之認定。\n【正解理由】聯合稽查僅是不相隸屬之各機關為執行效率而共同行動，其本身並不變動法定管轄。《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管轄依該項及其後各項定之，不因參與聯合稽查而使原無管轄權之直轄市政府成為原處分機關，故 (C) 稱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各組成機關間本得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n(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聯合稽查為事實上之協同行動，未經法規變更管轄。\n(C)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n(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參與聯合稽查之各局處以直轄市政府為共同上級機關。\n【涵攝步驟】先定性聯合稽查為行政協助或協同執行，而非管轄之移轉；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確認管轄權須依法規始得變更；最後就裁罰依《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連結因素定其管轄機關。\n【記憶點】機關可以一起去查，但不能一起改管轄：稽查是事實上的協力，裁罰機關仍須回到法定管轄的連結因素去認定。","【要件拆解：行政協助的發動與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該條把行政協助的前提寫成兩層：其一是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其二是須於自己權限範圍內。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該項就得請求協助之情形設有列舉。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政協助不是把權限交給別人，被請求機關仍是在自己權限內提供協力，因此協助行為並不改變原本的管轄配置。\n【管轄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兩項合起來構成管轄法定原則：管轄的來源是法規，管轄的變動也必須有法規依據。實務上得變更管轄者，主要是委任、委託與委辦等法定型態，均須有法規依據，並依各該法規所定方式對外公示。\n【裁罰管轄的連結因素】《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該項所定者為土地管轄的連結因素；至於同一行為涉及數機關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由這兩項可知，跨機關情形下的裁罰機關是依上開規則個別認定。\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機關間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的決定程序，屬程序性規定；《行政罰法》第 31 條處理的則是實體上管轄競合的分配規則。兩者常被混用，但前者是誰來決定，後者是依什麼標準決定，層次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見的其他問法包括：以聯合稽查發現之違規事實為素材，問各機關得否互相援用調查所得證據；問行政協助之費用負擔；或以委任、委託為素材，問管轄變更之要件與公告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28",2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30",30,"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31",31,"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26",26,"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謂：「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委辦事項……，……中央……亦得就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32",32,"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75,178944544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