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30",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30,"single","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A":16,"B":17,"C":18,"D":19},"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聲請司法院解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治規則經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後，地方自治團體之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而同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地方自治團體不服函告無效之決定者，即依該項聲請司法院解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就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所生疑義，法定途徑為聲請司法院解釋，而非請求行政院協調。\n(B) 錯誤。地方制度法就此設有明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即可，無須另以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為之。\n(C)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可見覆議係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所為之程序。\n(D) 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先確認系爭客體為自治規則，屬《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之規範對象；次確認函告之依據為同法第 30 條第 4 項；最後就不服函告之情形，依同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n【記憶點】自治法規牴觸與否有疑義時，地方制度法給的出口是聲請司法院解釋；覆議是對地方議會議決案用的，兩者處理的對象不同。","【條文結構拆解】《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共五項，前三項分別就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設定牴觸無效之上位規範。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三者所比對的上位規範層級並不相同：自治規則除了不得牴觸中央法規外，還多了不得牴觸本團體自治條例這一層，因為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位階低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n【函告與救濟】同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該項把函告權責依自治法規之類別分配給不同機關。而同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這是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函告無效之效果既然繫於有無牴觸之判斷，該判斷發生疑義時即由司法院解釋。\n【體系內的對照規定】相同的救濟設計亦見於其他監督情形。《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同法第 75 條第 8 項規定：「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把第 30 條、第 43 條與第 75 條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對自治監督爭議一貫採取由司法院作成終局判斷的設計。\n【覆議的定位】《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舉的例外，分別對應覆議、報請函告無效與聲請司法院解釋，發生於自治條例議決後、公布前的階段。覆議的相對人是地方立法機關，功能是行政機關對議決案表達不同意見並要求重行審議，並不是用來對抗上級自治監督機關的手段。選項 (C) 把覆議的對象換成自治監督機關，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29",29,"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種行業等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31",31,"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28",2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32",32,"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33",33,"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