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34",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34,"single","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A":16,"B":17,"C":18,"D":19},"緊急命令","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則","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對各類命令之審查權限，涉及緊急命令之位階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範圍。\n【正解理由】緊急命令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所發布、於一定期間內得暫時取代或變更法律之措施，並須提交立法院追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該項所定緊急命令得為必要之處置而暫時變更法律，其地位與法律相當，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其違憲，依實務見解仍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得逕行拒絕適用，為本題答案。\n(B) 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法官認其違憲者，得於個案拒絕適用。\n(C) 職權命令係機關未經法律具體授權而依職權訂定者，其位階低於法律，法官認其違憲者得拒絕適用。\n(D)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其拘束對象為行政體系內部，法官不受其拘束。\n【涵攝步驟】先確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法律以下之命令有審查並拒絕適用之權；再確認緊急命令具法律位階，不屬命令層級之審查對象；故四者之中僅 (A) 不得逕行拒絕適用。\n【記憶點】名字裡有命令兩個字的，不一定都在法律之下：緊急命令自發布時即有法律位階，立法院不同意時才立即失效；法官只能聲請解釋，不能自己不用它。","【緊急命令的憲法定位】《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兩者並列可見增修條文放寬了發布要件並縮短追認期間為十日。緊急命令得在必要範圍內暫時變更法律，其民主正當性來自立法院之追認，這正是它與一般行政命令的根本差異。\n【法官的審查權限】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對規範的審查權限依位階而不同：對法律，法官並無自行宣告違憲或拒絕適用之權，實務見解要求其於確信違憲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對法律以下之各種命令，法官則得於個案中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認有牴觸者得拒絕適用。緊急命令既具法律位階，自應適用前者的處理方式，這就是選項 (A)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n【三種命令的位階與審查】《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以法律授權為前提，故其違反授權範圍或牴觸法律者無效。職權命令則是機關未經法律具體授權，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命令（其訂定依據與補正安排詳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立法者對此類命令設有補正期限與逾期失效之過渡安排，可見其對職權命令之正當性本即持保留態度；未經補正者，法官於個案自得審查並拒絕適用。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其對法院自無拘束力。三者共同的特徵是位階均在法律之下。\n【易混淆之處】判斷位階的標準不在名稱，而在其產生程序與民主正當性來源。另一個常見混淆是把法官拒絕適用命令的權限，誤解為得宣告該命令無效；實則法官只是在個案中不予適用，並無普遍拘束力之宣告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33",33,"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32",32,"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36",36,"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31",31,"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37",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