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37",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37,"single","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於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前即已存在","行政機關得以口頭通知方式確認返還之範圍","受益人受領之給付已不存在者，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請求返還","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給付返還，包括返還義務之發生時點、確認方式、返還範圍與執行時點。\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行政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後，受益人如提起訴願，該返還處分即尚未確定，依該項規定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返還義務係以該處分經撤銷等而溯及既往失效為前提。\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該項明定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範圍既依所準用之不當得利規定決定，即應視受領人之情形而定。\n(D) 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先確認系爭處分為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處分且經撤銷而溯及失效，返還義務於此時發生；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再依同法第 127 條第 2 項定其範圍；最後依同法第 127 條第 4 項，於返還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n【記憶點】返還這件事有四個關卡：撤銷後才發生、要用書面處分確認範圍、範圍準用不當得利、處分確定前不能移送執行。","【條文沿革】《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原僅有二項，僅規定返還義務及其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實務上長期爭議行政機關究應以行政處分命返還，抑或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該條嗣後增訂第三項與第四項，明定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且於該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爭議因而落幕。本題所適用者為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時生效之版本，該四項規定均已在位，這也是本題四個選項能夠逐項對應到同一條各項的原因。\n【要件拆解：返還義務的成立】《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就返還義務設有三項要件：其一，該處分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二，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其三，該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三項齊備，受益人始負返還義務。與此相呼應者為《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該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該條本文說明撤銷的溯及效力，正是返還義務的法律基礎；而其但書允許另定失效日期，則說明返還義務的時間範圍仍可能因機關之決定而變動。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返還義務的發生時點提前到撤銷之前。\n【範圍與信賴保護的交錯】《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所定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使返還範圍隨受領人之情形而不同。與之相關者為信賴保護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該條列舉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三種情形。反之，《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可見同一撤銷事件中，返還與補償是兩組可能同時運作的規則。\n【程序保障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所定於返還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是對人民程序保障的具體展現：機關雖得以行政處分自行確認返還範圍而無須另行起訴，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爭訟，執行即應暫緩。這與《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所定原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之原則，形成一個明文的例外，考生應特別留意這個對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36",36,"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39",39,"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34",34,"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者規定，向地方法院行…",[],{"id":46,"number":47,"stem":71},"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id":50,"number":51,"stem":73},"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75,1789445444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