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39",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39,"single","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A":16,"B":17,"C":18,"D":19},"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及其是否以締約雙方明知為要件。\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柱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該款除須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外，另以締約雙方明知為要件。(B) 所述雙方均不知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該款要件未具備，自不生無效之效果。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以口頭協議締結而未具備法定方式者，同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準用民法有關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之規定，其結果為無效。\n(B) 非屬無效，為本題答案。\n(C) 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雙務契約中彼此給付顯不相當者，同法第 142 條第 4 款規定：「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故為無效。\n(D) 無效。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準用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其結果為無效。\n【涵攝步驟】先確認四個選項所指均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再逐項檢驗無效依據：(A)、(D) 循準用民法之路徑，(C) 循雙務契約要件不符之路徑，(B) 則須檢驗明知要件而未成就。\n【記憶點】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四款無效事由裡，只有第二款額外要求締約雙方明知，不知情就掉不進這一款。","【無效事由的兩種路徑】行政契約的無效，在《行政程序法》上有兩種並行的路徑。第一種是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同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凡民法上使法律行為無效之事由，例如違反法定方式、違背公序良俗、標的自始客觀不能等，均可能經由這種路徑導致行政契約無效。第二種是行政程序法自身所設之特別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並就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另設無效事由。本題的 (A) 與 (D) 走第一種路徑，(B) 與 (C) 走第二種路徑。\n【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的逐款確認】《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柱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法第 142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同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同法第 142 條第 3 款規定：「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同法第 142 條第 4 款規定：「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把四款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的分寸：第一款所對應之處分本身即為無效，瑕疵重大，故契約當然無效；第二款所對應之處分僅係得撤銷，瑕疵較輕，若逕使契約無效將破壞法律關係之安定，故額外要求締約雙方明知，等於把明知作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表徵。\n【雙務契約的相當性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三款同時包含相當性與正當合理關聯兩項要求，前者防止對價失衡，後者即不當聯結禁止在契約法上的展現。選項 (C) 所述給付顯不相當，正是不符第三款而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4 款；而該款並不以雙方明知為要件，這正是本題把四個選項統一寫成締約雙方不知的用意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者規定，向地方法院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37",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41",41,"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36",36,"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42",42,"某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id":46,"number":47,"stem":71},"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id":50,"number":51,"stem":7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者規定，…",75,178944544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