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4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101-045",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45,"single","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目限制」等文字。所有權人不服，請求註銷該註記，遭地政機關拒絕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如何之救濟？",{"A":16,"B":17,"C":18,"D":19},"系爭註記破壞所有權之圓滿性，影響第三人交易意願，為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所有權人請求地政機關排除系爭註記，遭拒絕後，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系爭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自非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政機關註銷該註記","所有權人僅能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因該註記所生之交易損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據此決定的訴訟種類。\n【正解理由】系爭註記僅係將既有的土地使用管制狀態予以記載，並未對所有權人另行創設、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欠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故非行政處分；所有權人請求註銷該註記，屬於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的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系爭註記既非行政處分，即無從撤銷。\n(B)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而註銷註記並非請求作成行政處分。\n(C) 正確。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非行政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地政機關註銷。\n(D)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另有其請求要件與程序，且並非排除行政訴訟途徑的唯一救濟方法。\n【涵攝步驟】第一步判斷有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註記僅記載原有管制，無新的規制效果；第二步檢視請求內容，係註銷一項記載而非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第三步定訴訟種類，為一般給付訴訟。\n【記憶點】註記只是把原本就有的限制寫下來，寫下來不等於多了一道處分。","一、要件拆解：判斷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關鍵在有無獨立的規制效果。若某項記載本身即創設新的義務或限制，則屬行政處分；若僅是把法規或先前處分已生的效果予以登載，即欠缺獨立的規制效果。本題註記的內容係表明該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目限制，其中仍應二字正說明限制來自原地目本身，而非來自這則註記。\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兩條的分水嶺就在請求的標的是不是行政處分。\n三、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本題既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無確認訴訟的空間；此一補充性規則也是四種訴訟類型排序的關鍵。\n四、國家賠償的定位：《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與《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協議先行併看，可知國家賠償是另一條有其程序門檻的軌道，而非 (D) 所稱的唯一途徑。\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註記究竟有無規制效果，行政法院係就個案內容判斷，並非條文字面即可得出，故本題以依實務見解命題。同型題常改問建物謄本上的違建註記或地籍圖上的既成道路標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101-044",44,"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101-046",46,"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101-043",43,"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101-047",47,"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101-042",42,"某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101-048",48,"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