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46",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46,"single","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管收之目的在於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遭管收之義務人，得因此免除義務之履行","管收，應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僅得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不得請求其他機關為職務協助","拘提義務人不得超過24小時，但經訊問後，認有管收必要者，得延長拘提24小時，且以延長一次為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上拘提與管收的發動主體、程序及效果。\n【正解理由】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故不由執行機關逕行為之，而須聲請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由此可見管收的決定權在法院，執行機關只有聲請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是促使履行的手段，並非義務的替代。\n(B) 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管收由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n(C)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可見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職務協助，並非不得為之。\n(D)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所定的二十四小時，是自拘提時起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的期限，而非拘提期間；《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規定：「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該二十四小時是暫予留置的上限。\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發動主體，由執行機關聲請；第二步定決定主體，由法院裁定；第三步定時限，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n【記憶點】拘提、管收都要法院點頭；管收不抵債，債還是要還。","一、要件拆解：《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把限制住居、拘提、管收設計成三道逐步加重的手段，各有其獨立要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可見拘提同樣採法院保留，且以先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未果為前提。本題 (B) 之所以正確，正因為條文在拘提與管收兩處都寫明由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n二、程序保障的並列：《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1 項規定：「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兩項並列，可看出立法者一面給救濟途徑，一面維持執行的即時性，並以但書處理原裁定被廢棄後的釋放義務。\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考生常把此處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的限制，誤植到 (D) 所稱的拘提延長上，兩者規範對象並不相同。\n四、絕對禁止事由：《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該條所列各款包含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屬管收的絕對禁止事由，與第 17 條的積極要件形成雙向控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問拘提管收的救濟期間、管收期限的計算起點，或以第三人身分被聲請管收的情形，測驗考生是否記得應負義務之人的範圍另有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45",45,"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47",47,"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44",44,"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48",48,"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43",43,"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49",49,"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id":46,"number":47,"stem":71},"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