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47",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47,"single","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上的職權調查原則、送達、陳述意見例外與聽證效力。\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即職權調查原則，兼含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B) 之敘述與條文完全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該項處理的是同一送達對象有數位代表人的情形；公同共有人係各自獨立的處分相對人，並非彼此的代表人，故不得僅對其中一人送達即認對全體發生效力。\n(B) 正確，即《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所定之職權調查原則。\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該條第 4 款為「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限制住居即屬行政執行上之處置，故非一律須事前給予陳述意見。\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條文所定為斟酌而非受其拘束，僅在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始從其規定。\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調查主體，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為之；第二步定調查範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第三步定注意義務，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n【記憶點】聽證結果要斟酌不是照辦；強制執行的處置可以先做後說。","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雖然只有一項，卻同時課予三項義務：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第三項義務最常被忽略，它使行政機關不得只蒐集不利於當事人的資料，這也是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最大的差別，亦為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內涵之一。\n二、但書與例外的完整性：《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但書規定：「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漏掉這一句，就會把斟酌誤讀成全無拘束力的形式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可見經聽證的處分另有書面與通知的要求，其程序密度高於一般處分。\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與《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並列，可看出送達規則的分工：第 69 條處理無行為能力人與機關、法人、團體之送達對象，第 71 條處理代理人。(A) 的錯誤，在於把數位代表人得擇一送達的規則，擴張到數位獨立相對人身上。\n四、陳述意見的例外體系：《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各款，分別以處分數量、時間急迫、法定期間、執行處置、事實明確、侵害輕微、另有先行程序、保全或限制出境等為著眼點，其共同特徵是給予陳述意見在該情形下不具實益或將妨礙行政目的。本題 (C) 所涉的限制住居，即落在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這一款。\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考的變體是把 (C) 改成罰鍰處分而問是否須先給陳述意見，或把 (D) 改問聽證程序的踐行要件；也常單獨拆出《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某一款，給一組事實要考生判斷是否落入免除事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46",46,"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48",48,"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45",45,"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49",49,"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44",44,"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50",50,"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75,1789445444305]